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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2018年05月24日 15:07 

 

重庆工商大学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文 件 选 编

 

 

 

 

重庆工商大学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

2010年版


 

    

 

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1

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设置(调整)和建设管理办法... 8

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16

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24

重庆工商大学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26

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考核条例... 31

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36

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 44

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管理办法... 50

重庆工商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57

重庆工商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61

重庆工商大学防火安全条例... 64

重庆工商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76

关于核对“实验项目”的通知... 82

关于规范实验材料(含低值品、易耗品)购置和领用程序的通知... 88

实验实习中心网络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90

关于加强出入实验楼管理和有关安全工作的通知... 92

关于报送实验室基本信息与实验室工作有关材料的通知... 97

关于明确有关科室职责的通知... 98

重庆工商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101

重庆工商大学课堂考勤与管理规定... 105

重庆工商大学课时费及专任教师岗位津贴划拨实施细则... 108

 

 

 

 


 

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重工商大[2003]1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实践)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基地,是教学或科学研究的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结合实际、考虑发展、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使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五条  我校实验室必须按对应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根据对应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协助任课教师完善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 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实验室人员工作,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应当不断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充实和更新实验内容,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不断改进、开发、自制实验装置,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要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对学生实验基本技能的训练和创新意识的培养,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条  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和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尽力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创造良好的实验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主动、积极地开展校内外协作、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积极为社会提供服务,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完成对实验物资、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和维护、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实施,落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危险品保管、使用的安全责任制,杜绝人身事故和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加强对实验教学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其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和管理的水平,采取激励措施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按学科属性和功能进行设置。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较为明确、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足够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与校内已有实验室之间无功能重叠交叉、资源闲置浪费的情况;

()有基本符合对应实验技术条件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

()有一定量的与完成对应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及配套装置;

()原则上有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在岗技术人员和其它人员分别满足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要求和学校编制要求;

()有较为完善而科学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规划时要同步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由其直接主管部门以书面论证报告形式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实验实习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规划办、人事处审核,经学校正式批准后方能实施。若调整、撤销的实验室涉及到国家或省()级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则由对应职能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须按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指定部门负责、全面规划实施。只有在经过规划、筹建、学校统一组织验收、专家组确认达到建设目标后,方能列入学校实验室的建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有计划进行,要讲究效益;要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和调试,保持较高的仪器设备完好率。实验室的房舍、附属设施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整体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添置应选好型,重视配套、安装和运行条件;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添置必须认真考察、充分论证、周密策划、专人负责,提前做好技术准备,严格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新购进的仪器设备要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若新购进的仪器设备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造成闲置和浪费的,将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实验队伍的建设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方面,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要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制订好培养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提高实验队伍的工作水平,以适应实验室工作的需要。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来源的主渠道为学校的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等经费,学校鼓励和提倡通过校际间联合、与企事业、科研单位联合、引进外资或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共同建设实验室,也可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对于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主要部分用于其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有一定基础的实验室积极创造条件申请筹建开放型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九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实验室,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认证,在取得法人资格后,向社会提供服务,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

第二十条  我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管全校的实验室工作,教务处、实验实习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共同完成对实验室的实验(实践)教学、设备物资和人员的管理,各院() 的实验室实行分管院长(系主任)领导下的中心实验室(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在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教务处、实验实习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对实验室进行既有分工、又密切配合的全面管理。

教务处主要负责组织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消的申报、审定工作,组织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负责审定实验课程的设置,审定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检查和督促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主持学校实验室基础数据和运行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实验室接受上级部门的评估检查;参与审定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方案;参与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投入的论证。

实验实习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计划;协助人事处完成实验室人员的定编、聘用、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完善实验室人员的管理和劳动安全保护等规章制度,指导和督促各教学单位搞好实验队伍建设;负责制订实验室在用物资和危险品的管理制度,组织各教学单位建立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和运行制度;负责实验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使用管理,指导和协调其使用;参与审定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方案;参与审定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论证和经费分配;参与审定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的论证;负责安排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运行费;参与实验室建设论证和建设,制定设备配置方案,负责组织实验仪器设备及物资的购置;负责组织大型或大批量设备的维修;负责对实验室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是实验室防火、防盗、防爆、防意外事故的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参与有关评估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的常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落实管理工作,待检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实验室人员和参与实验(实践)教学的师生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杜绝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噪声等,自觉保护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校有关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等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仪器设备单台套的运行状况、低值品和易耗品的使用、领用实行登记制度,杜绝浪费。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技术和计量标准,必须贯彻我国的最新国家标准,要特别重视仪器、设备的检定工作,要定期对所使用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检定,确保实()验数据的置信度。对于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实验室和开放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和程序,对仪器、设备进行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管理,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量和业绩进行考核,表彰先进,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培训,必要时让其脱离实验室岗位。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在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状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教委对有关类型实验室进行评估的条件,结合我校实验室和实验(实践)教学的基本情况、拟定实验室日常管理、教学效果和质量、投资效益、实验室工作特色和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对实验室的评估,推动实验(实践)教学改革的深入、教学质量和人员技能水平的提高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确定实验室建设规模和教学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必须由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熟悉对应学科(专业)的实验教学工作或实验技术工作、精通相关安全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能力、善于团结同志、身体健康、原则上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志担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两个以上专业实验室的学院(系、中心)设立中心实验室,中心实验室设一名主任,实验室规模较大、专业实验室较多的可增设一至二名中心实验室副主任。所有实验室的设置及实验室主任的任命必须经学校批准,原则上中心实验室主任不再兼任专业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的产生按照实验室所在院(系、中心)提名报教务处,经教务处会同实验实习中心进行研究后,报学校统一审定、发文确认的程序进行。国家、部门或地区的重点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中心实验室主任除完成一定的教学、实验工作量外,负责主持编制所在学院(系、中心)实验室的整体建设规划,制定实验室年度经费预算、设备购置计划,并负责实验室经费的统一安排、使用;领导并组织各专业实验室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对各专业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主持制订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组织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负责实验室实验教学资料的统一收集整理和存档;定期检查、总结各实验室的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组织、合理调配各实验室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的维修维护,使设备保持较高的完好率;负责统筹安排、落实每学期院(系、中心)交付的实践教学任务;负责各实验室坐班制的考勤;负责实验室全面的安全工作。

专业实验室主任除完成规定的教学、实验工作量外,主要负责落实本条例第五章所规定的实验室常规管理;负责实验室的有关设备物资的添置、维修、报修、报损、报废等事宜;协助中心实验室主任落实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的各项工作,或分管由中心实验室主任委托的工作;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道德品质好,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劳动纪律,工作态度端正,工作认真、踏实,具有履行所在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实验室的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原则上须具备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实验技术工人必须持有中级及以上相应岗位的专业技能合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努力掌握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操作水平;

()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使用方法,作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

()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和实验指导工作,教学中模范执行实验(践)教学的相关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和物品,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积极配合教师,做好更新和改进实验手段、实验方法的工作;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承担科研任务;

()服从实验室主任的安排,在分工的基础上,与其他同志配合、协调地开展工作;

()严格按相关规定对参加实验(实践)的学生进行管理;

()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做好物品使用登记,仪器设备使用、运行、维护和维修记录,实验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做好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日常清洁卫生、安全与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执行坐班制。实验室的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数和编制类型由学校人事处根据学生数、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和学校整体编制确定。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实验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学校参照原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给予其享受保健待遇。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教务处、实验实习中心和各院()应根据本条例,结合我校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的具体情况制定对应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5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实验实习中心负责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设置(调整)和建设管理办法

(重工商大[2004]9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实验室(除特别说明外,泛指教学实验室和科学研究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建设管理,提高实验室建设投资效益,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实验室按主要功能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学研究实验室两大类,教学实验室设置(调整)的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科学研究实验室设置(调整)的管理工作由科研处负责,实验室建设及业务管理工作由实验实习中心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管理是

1、实验室设置(调整)的管理。指对新()设实验室(含专门化小实验室,下同)、对现有实验室进行调整(如撤消、合并、更名等)的规划、论证、立项、实施、评估验收、效益考核等工作进行管理。

2、实验室建设及业务管理。指对现有实验室补充仪器设备、改变运行条件、更新实验技术手段、改善实验室环境(含装修)等、需一次性投入专项经费1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计划、论证、立项、建设实施、评估验收和效益考核等项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建设项目的论证由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对应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应学科的专家和学校规划办、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共同参与论证。负责组织的职能部门根据论证情况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二章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

第五条  设置(调整)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1、适应科学技术和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相协调、支撑学科专业建设的原则。

2、按学科属性和功能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准确定位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3、按教学实验室、科学研究实验室两大类、分级设置的原则。

4、有利于按学校统一对实验室实施管理、使用和调度的原则。

5、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利用率、不分散重复配置的原则。

6、有利于推动我校相应专业、学科的实验(实践)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

7、有利于建立与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实验(实践)教学体系,有利于为培养学生的科学实验(实践)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及工程实践能力创造条件的原则。

8、提倡学校、学院(中心、系、所)共建,或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共建实验室的原则。

第六条  实验室设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较为明确、稳定的学科或应用技术的发展和研究方向。

2、与校内已有实验室之间无功能、名称和成套设备配置的重叠()

3、有足够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

(1)  以基础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原则上平均每年实际承担38880人时及以上的实验教学任务。

(2)  以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原则上平均每年实际承担3000人时(5门课程)及以上的实验教学任务。

(3)  以科学研究为主的实验室原则上平均每年实际承担并完成的科研课题或技术开发任务经费达到或超过实验室固定资产总值的50%。

4、原则上应有对应专业(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在岗实验室工作人员配置能满足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实验室管理的要求,并符合学校编制要求。

(1)  设置的中心实验室或二级实验室其管理和实验技术队伍一般不少于4人,并能构成梯队。

(2)  专门化小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实验教学或科研(生产)的组织实施和安全工作。

(3)  特殊要求的实验室或专门化小实验室视具体情况由学校人事处核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

5、有较为完善而科学的实验室技术工作规范和实验室管理制度。

6、在规划的筹建期内(一般为11.5)能具备与完成对应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相适应的基本仪器(设备)及配套装置,能形成与完成对应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维护等任务相适应的、满足合格实验室条件的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研究)、实验管理人员队伍。

7、在规划的筹建期内能达到基本符合对应实验技术条件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条件,教学实验室的实验室面积能达到教学实验室评估合格指标的要求。

第七条 实验室设置(调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1、新()设实验室的申报

(1)  拟新()设或调整(合并、撤销)实验室(含专门化小室、二级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原则上均由对应实验室直管单位向教务处或科研处提出书面申报。

(2)  实验室直管单位在广泛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按拟新()设实验室和拟调整(合并、撤销)实验室的不同要求,分别填写“重庆工商大学新建实验室申报书”或“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调整(合并、撤销)申报书”(见附件一、二)

(3)  若拟申报新()设实验室要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利用学校已有实验室能够承担或完成的,有关单位不得再申报新()设实验室。

(4)  拟申报新()设实验室的有关技术人员、教学人员的上岗技术培训工作的有关费用,应纳入其建设总体费用。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与新()设实验室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5)  经实验室直管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的“申报书”于当年9月上旬交教务处/科研处。

2、新()设实验室的审核

(1)  教务处/科研处在每年的9月下旬完成申报设置(调整)实验室项目的初审,对初审中发现问题的,将返回各申报单位完善、修改。各申报单位完善、修改后的申报书须于10月初前交回教务处/科研处。

(2)  教务处/科研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完成拟设置(调整)实验室的论证工作,于当年10月初将研究、论证情况向分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汇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  教务处、实验实习中心、国有资产处和相关院()可共同就方向不明确、实验室功能重复、管理混乱、绩效差、非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实验教学任务不足的已建实验室联合向学校提出调整(撤消、合并)的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  科研处、实验实习中心、国有资产处和相关院()可联合就研究方向不明确、实验室功能重复、管理混乱、绩效差、非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能承接实()验或研究任务的已建实验室向学校提出调整(撤消、合并)的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新()设实验室的确定

(1)  每年的11月初,学校将对经论证、申报、审核的拟设置(调整)实验室的情况进行研究,根据学校的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确定是否筹建对应的实验室。

(2)  凡同意筹建的实验室,在学校下文确认后,纳入学校实验室专项投资建设计划。

(3)  凡批准调整(合并、撤销)的实验室的资产调整和调配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实习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合并、撤销)前后的实验室直管单位协助,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执行。

4、新()设实验室的筹建

新设置实验室的筹建期一般为11.5年,增设实验室的筹建期一般为1年,凡批准调整、合并的实验室的过渡期在半年以内。

5、新()设实验室的评估验收

(1)  筹建期满,由实验室直管单位向教务处或科研处提出请求验收的报告,经教务处或科研处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申报书”提出的建设目标进行全面验收后,向学校提交验收报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  凡决定调整(合并)的实验室经过半年以内的过渡期后,教务处/科研处会同实验实习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职能部门对其进行验收和评估。

6、新()设实验室的批准

(1)  经验收、评估后,对于达到预期目标和实验室设置标准的实验室(含调整、合并形成的新实验室),由学校下文确定正式纳入学校的实验室建制管理。

(2)  经验收认定不能达到建设目标和实验室设置标准的筹建中的实验室,经学校研究确认后,予以撤销。已投资购置的所有仪器(设备)和物资由国有资产处统一调拨到其它实验室,且学校将视其情况,自下一年度开始的三年时间内,从下拨到对应直管单位的经费中逐年追回学校对其筹建实验室所作的投资。

(3)  ()设实验室和经调整(合并)形成的实验室经验收、评估后,确认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将追究其在方案论证、审核、实施中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  纳入学校实验室建制管理的新建成实验室,学校将对其进行为期3年的跟踪评估。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实验室管理、建设、运行的规范化,以达到更好的投资、使用效益。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的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内容

1、实验室建设包括实验人员队伍建设、实验技术条件建设、实验教学或研究资料建设、实验室环境建设和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等。加强实验室建设管理的目的在于使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从而更好地促进作为创新人才培养基地的实验室的发展,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实验教学或研究水平。

2、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的常规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师资队伍建设计划之中。各实验室和实验室直管单位、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教学或研究队伍、实验室管理工作队伍的规划和建设实施工作,做到与学校教师队伍、科学研究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提高,使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的素质、实验操作技能、实验研究水平、工作质量、管理水平与学校专业学科的发展相协调。

3、实验技术条件建设、实验室环境建设(含装修)实行项目负责制。各实验室直管单位在拟定实验室建设计划(含实验技术条件和与之配套的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实验室环境建设和装修。以下同)时,应明确建设项目负责人和执行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实验教学或研究资料建设、实验室规章制度建设纳入实验室日常管理和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之中,作为衡量实验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实验室主任、实验室直管单位领导工作绩效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的基本原则

1、仅对正式纳入建制实验室管理的教学实验室或科学研究实验室在增添仪器设备、改善实验室技术条件、实验室环境改造(含装修)等进行立项建设的原则。

2、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传统、提倡自己研制和开发(含革新、改造)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或生产(加工)设备的原则。

3、讲求使用效益、杜绝铺张浪费、立足使用国产仪器(设备)、适当引进国外先进仪器(设备)的原则。

4、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要求、教学(研究)水平与实验技术水平协调发展、保证重点、解决难点、突出特色的原则。

5、优先考虑重点专业学科建设需要、重在提高办学水平、重在提高学校整体办学实力的原则。

6、量力而行,优先考虑投资少、受益面大、见效快、效益好、有长远意义的建设项目的原则。

7、与校内已有实验室之间无功能重叠、无专用成套仪器(设备)重复配置、不重复建设的原则。

8、优先考虑围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的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的建设立项的原则。

9、实验技术条件和与之配套的实验技术队伍同步规划、同步申报、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的原则。

第十条  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

已纳入学校实验室建制管理的实验室,其建设、改造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建设项目:

1、新开实验项目一年内所需仪器(设备)或改造仪器(设备)需投资1万元及以上,或添置仪器(设备)单台(件、套)超过0.5万元及以上。

2、改进某个原有的验证性实验项目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一年内添置(改造)单台仪器(设备)需投资0.5万元及以上。

3、增加某个实验项目的实验分组数,一年内购置或改造仪器(设备)需投资0.5万元及以上。

4、为使某个已开设的实()验项目更为安全、可靠、完善或适应科学技术发展,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综合性、创新性,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单台仪器(设备)一年内需投资0.3万元及以上。

5、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单台投资达0.5万元及以上。

6、根据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任务的需要,一年内须购买的仪器(设备或器具、物料)需投资1万元及以上,或添置的仪器(设备)单台(件、套)价格在1万元及以上。

7、对实验室现有技术条件、环境条件进行改造或对实验室进行装修,需一次性投资0.5万元及以上。

第十一条 学校对批准立项、下拨专项建设经费的实验室建设工作实施项目管理。实验实习中心负责接受各实验室的建设项目申报、组织论证、建设过程监督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实施等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1、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

(1)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2)  实验室及其直管单位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目标定位、经济效益、设备选型、纵横向比较和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论证,按照对应标准和条件分别如实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申请购置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书”或“实验室环境改造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三、四、五),于每年的9月中旬前报实验实习中心汇总。

(3)  实验室及其直管单位在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时,应将其项目实施中的人员培训费、仪器(设备)运输费和保险费等纳入项目建设总经费预算,确保项目实施。

(4)  实验实习中心在每年的9月底前完成对申报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对填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书,应及时返回各申报单位修改完善。

(5)  每年的10月中旬前,实验实习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完成对申报实验室建设的项目的审核、论证工作,形成明确的审核意见。

(6)  在实验实习中心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并向分管校长汇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7)  学校在11月中旬对经论证、申报、审核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研究,根据学校整体发展情况和经费预算情况批准次年投资建设的项目,予以立项。

(8)  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责任人需与实验实习中心签订责任书,项目责任人在其实验室直管单位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该建设项目,并接受实验实习中心的指导。

2、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

(1)  凡经学校批准投资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其责任人和实验室直管部门的负责人应按学校批准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接受国有资产处、实验实习中心、纪检监察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实验实习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的执行情况和建设进度。

(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实验仪器(设备)必须符合项目内容的要求、符合有关的财务审批手续及相关规定;

(3)  在经费指标的使用上,严格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项目实施经费不超过批准的预算额度。

(4)  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调整部分项目内容,项目责任人和实验室直管单位也必须事先向实验实习中心报告,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5)  如建设项目中止实施,建设项目责任人和实验室直管单位分管领导应及时将原因及调整意见书面报告实验实习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3、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

(1)  项目建设期满,由项目负责人和实验室直管单位向学校提出请求验收的书面报告(见附件六),报告应说明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建设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等,报告交实验实习中心。

(2)  实验实习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组织有关专家、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和投资效益评估,并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

(3)  专项投资经费在3万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分管校长审核建设成效和验收评估报告,并做出决定;专项投资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核验收有关建设情况,并作决定。

第十三条  实行建设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1、对于实()验仪器(设备、装置或系统)的研制(开发、改造)方面的建设项目、单台(件、套)价格在2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装置或系统)的论证(功能开发、完善)项目和开放实验室(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建设项目,有关实验室在申报建设项目的同时,可同步申请有关教学改革研究或科技开发项目。对其中建设完成、且有明显效益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与教学成果、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或科技开发成果的评奖。

2、完成后的建设项目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和执行人工作业绩考核和实验室工作量计算的依据之一。

3、凡验收不合格(不能达到项目申报书中所列成效)的建设项目,必须找出原因,限期整改。此类项目不得申请参与教学成果、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或科技开发成果的评奖,不作为计算实验室工作量的依据。

4、凡无故延迟建设进度、专项经费使用不当、随意更改建设内容的,学校将视情况分别给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执行人以通报批评、撤消该建设项目、两年内不得申报建设项目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

5、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对所有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时的招标、投标过程实行全程监控,并接受群众反映。

第十四条 学校批准进行改革试点教学、科研单位和与社会力量合作的教学、科研单位,对实验室建设的经费投资与管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校内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0433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工商大[2004]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校办学指导思想和“科教兴渝”的战略方针,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文件)和《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重工商大[2003]113号文件),结合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校参与国家科技创新、培养创新性人才、组织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1、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2、承担国家、地方和学校的重点科研或教学任务;

3、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增进国内外多学科间的科研协作和交流,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

4、培养和造就高层次、高技能的创新性科技人才。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成能代表学校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和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活动中心;努力建成一批在全国、全市或行业具有明显优势的开放性重点实验室或示范性教学实验室。

第五条  我校重点实验室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和校级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含科研型与教学型。

第六条  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发挥效益。

第七条  实验实习中心为校内各类重点实验室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处和研究生处参与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可实行计划、人事、财务单列的管理模式;也可实行以所在校内行政(或主要服务)单位为其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的行政、人事、后勤等管理,负责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下达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等工作的管理模式。国家、重庆市的重点实验室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校重点建设和发展的对象,除学校保证其重点投入建设经费外,重点实验室应采用多渠道筹集建设经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及所在学科也要积极鼓励、支持重点实验室用不同途径争取建设经费,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确保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加快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申请、评审、立项、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和经费预算情况,制定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确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数量及规模。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或重庆市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重庆市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具备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能为我校的学科建设或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2、学术梯队合理。实验室有稳定的、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有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的国内外(或重庆市)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实验室领导班子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人员奉献精神强;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3、研究成果明显,研究基础好。实验室或研究队伍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课题,并取得过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在国内、市内或行业内已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可望在35年内达到国家或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水平。

4、具备一定的建设规模和良好的实验技术基础条件。是学校已批准设置的二级或三级实验室;实验室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研究)场地、设施和仪器(设备);已提供2年以上的开放性服务或可提供开放性服务;实验室有较为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和较为健全的管理制度。

5、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对实验室的运行和建设能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重点实验室在申请立项时,除满足上述的第245点规定的条件外,还须满足:

1、是通过重庆市教委或国家教育部教学实验室评估合格的教学实验室。

2、实验教学成效突出。实验教学各种文件资料完善,实验项目开设齐备,数据统计和上报准确;在国内、市内的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或运行中已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可望在23年内达到国家或重庆市教委的“示范性教学实验室”的标准。

3、实验室工作人员爱岗敬业,近两年人均公开发表实验教学改革的学术论文或科研论文两篇以上。

第十三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方能申请重庆市或国家重点实验室(或示范性教学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  符合学校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实验室,须按学校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如实填报《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在签署条件保障支持和推荐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择优推荐,报实验实习中心汇总。

第十五条  实验实习中心汇总、初审各单位推荐的重点实验室申请材料后,报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考察和评审,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项目,报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经批准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由学校正式下文命名,名称为“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十七条  获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建设的需要,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定《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规划书》,报实验实习中心批准后实施。学校也将根据全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室承担的年度科研(教学)任务,结合学校实际,适度安排重点实验室专项建设经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也应配套相应的经费予以建设。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应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须成立专家小组,负责该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容和计划任务书的确定,重点(关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选型和论证等工作。专家小组成员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初审、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校长批准聘任。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实验室主任为建设项目负责人。在实验室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实施建设,并以书面形式每6个月向实验实习中心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建设项目评价、拨付年度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建设验收的依据。在实验室的建设期限内,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实验实习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或装置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校内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二十二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实验室建成后,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共同向实验实习中心报送《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习中心根据验收申请书,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初步检查后,确定是否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对该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位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管理专家不超过2)组成。验收专家组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验收申请书的内容,在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和进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设备)配备、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后,提交校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并命名其实验室为“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实验室”,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正式开放运行,同时正式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专家组组长。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我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校级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进展情况,学校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或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或实验室依托单位确因学科发展需对已批准的重点实验室或重点建设实验室进行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其进行重组和调整等,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专家组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运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开放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学校聘任;无专职主任的重点实验室须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3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1、根据本办法制订实验室的具体规定或细则,并负责贯彻执行;

2、根据专家组意见,安排课题,批准进修和客座人员及经费预算与使用,组织校内外合作项目;

3、督促、检查各课题组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在专家组会议上做工作进展或情况报告;

4、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和实验室课题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奖励申报和推广工作;

5、负责实验室的行政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设专家组。专家组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国家和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专家组的组成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应规定执行;校级重点实验室的专家组可由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为57人,依托单位的成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组人选可由实验室主任和依托单位提名,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组长由校长聘任,任期3年。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专家组职责和工作任务

1、论证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2、审议实验室申报的研究课题和重大学术活动,拟制课题指南和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3、审议研究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

4、评价本实验室的研究成果或实验教学成果。

5、论证实验室建设方案,审议聘请客座研究人员和进修人员。

6、监督实验室建设的过程和经费使用。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负责其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1、成立以分管实验教学或科研的院长(系主任)负责的院()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小组,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2、做好重点实验室建设、开放、运行和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中的有关配套条件提供、后勤保障和协调工作。

3、做好相关学科优秀人才的交流、引进和稳定工作。

4、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专家组组长候选人和专家组成员,聘任重点实验室的副主任。

5、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6、根据专家组的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学校批准。

7、根据本办法,审核重点实验室制订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8、负责组织协调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实习中心是代表学校对校级重点实验室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1、制定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2、组织各院()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监督重点实验室建设。

3、指导和监督各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负责协助校学术委员会组织验收工作。

4、代表学校组织各重点实验室申报重庆市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等。

5、初审各重点实验室主任、专家组组长和成员的基本情况。

6、协助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落实项目建设经费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

7、协助各重点实验室和实验室依托单位做好人才引进、流动和学术交流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和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对应成果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研究课题和实验项目的管理。重点实验室要围绕主攻方向开展研究和试验,研究课题应注重创新,突出学术水平和特色;重点实验室要本着开放的原则,做好面向市内外公开招标课题的组织工作和开放实验室的工作;课题负责人每半年要向实验室主任汇报一次课题进展情况,实验室主任要定期进行课题进展情况检查。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一律实行统管共用制度;实验室设专人负责共用仪器的保管、使用、维修、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操作和日常维护,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使用和维护记录制度;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其运行良好。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要做好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实验室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和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各种研究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获得的研究成果和获取研究成果过程中的各种实验原始记录等技术资料均须按规定存档,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实验室主任应指定专人做好技术档案资料的保管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要着力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重视人员素质的综合提高;实验室可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充分发挥人才的潜能,增强活力,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鼓励重点实验室依据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可以聘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专家组成员、客座教授或从事合作研究,也可同国外相关实验室联合培养人才。具体实施计划报学校有关部门按外事规定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

1、上级主管部门下拔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2、根据学校年度经费总预算情况,学校将结合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实验室承担的科研(教学)任务情况确定实验室专项建设经费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专项建设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次拨款、专款专用,运行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考核和结算的管理方式。

3、重点实验室的经费应在财务部门独立建帐,单独核算,由实验室主任统筹安排、控制使用。

4、重点实验室技术服务所得收入和本室科技人员从各种渠道申请的科研基金、攻关课题经费等,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5、在开放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中,使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物品(器材)等应加强管理,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综合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验室应建立和健全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模范执行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工作的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年底,在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编制出年度工作报告,于次年110日前将其报送实验实习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经实验实习中心初审、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形成考核的初步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选优、增建新的重点实验室、撤消淘汰低水平的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重点实验室每两年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的评估一次(或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实验室评估)。学校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按“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参照教育部或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规则和指标进行,评估结果向全校通报。对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首次以黄牌警告,并责成其限期改正;两次评估不合格则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四十七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实验实习中心应认真组织好我校重点实验室参加国家或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的检查评估工作,接受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依托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须积极配合该项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重点实验室和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20043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重工商大 [2004] 283)

 

1、根据《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重工商大[2004]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投资、重点建设、立项拨款、规范使用、独立核算、效益评估。

3、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来源

(1)上级部门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专项投入;

(2)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

(3)重点实验室直管单位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

(4)共建单位和协作单位对重点实验室的投入;

(5)重点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对外服务的收入。

4、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方向

(1)购置必须的、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和进行购置前的考察、论证;

(2)进行实验室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3)维持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4)实验室的文化和学术氛围建设、形象宣传和支持学术交流活动;

(5)支持实验室开展原创性研究活动和对我校师生的开放式教学、研究活动;

(6)支持实验室开展评估和申报上一级重点实验室的工作。

5、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程序

(1)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拟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2)重点实验室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对计划进行初审;

(3)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费使用计划进行复审;

(4)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对计划进行审批;

(5)在学校设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等管理规定的原则下,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按计划实施,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

(1)重点实验室日常经费的使用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须对本实验室经费计划的拟定和上报、使用情况报告和接受效益评估工作负责,实验实习中心主任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负责;

(2)所有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由财务处单独建帐和核算,每年结算一次;

(3)实验实习中心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报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核准后,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4)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7、本办法自20041015日开始执行。

 

 


 

重庆工商大学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重工商大〔2006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含实践教学基地、实训室,下同)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为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实验室完成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或进行科研、创新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工程实践与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开放包括实验内容开放和教学时间开放。

1、实验内容(也指实验项目,下同)开放,指实验室对某专业学生开放的实验内容与该专业对应实验课程大纲规定的必修内容不重复,属于该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内容(要求应为综合型、设计型实验项目);或实验室、教研室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设计的一些实验教学计划外的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项目;或某专业实验课程大纲规定的必修实验内容对其他专业开放。

2、教学时间开放,指在执行实验(实践)教学计划任务的额定教学时间外,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学生自己进行实验(实践)。各实验室都要最大限度地延长开放时间,除在工作时间开放外,还要充分利用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对学生开放。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应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启发引导”的实验教学模式,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实验室或教研室指派教师进行指导,重在培养和训练学生的自主实验(实践)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实验(实践)。

第四条  全校各实验室应面向学生开放,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全面开放、特定时间段开放、预约式开放等,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向学生全面开放,尤其是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和各类实训室。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开放项目的设置、开放实验室的申报备案、实验室开放、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总结和考核4个环节。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项目的设置。实验室开放项目包含开放实验室供学生自主学习或实验(实践)、设置开放实验项目供学生选修并计算学分两类,开放实验项目的设置应满足下述要求:

1、开放实验项目的实验内容不能与学生所在专业的实验教学计划必修内容重复,要求是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开放实验项目的设置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实验室、教研室拟定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2)属于课程教学内容拓展的、供学生选修的实验项目;

3)学生参加各实验设计类竞赛的课题,学生获得学校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或学生自行拟定的科技活动课题;

4)由教师科研成果转化(提炼)形成的实验项目。

2、每个开放实验项目须包括方案设计、实验操作、实验结果分析(或实验装置的安装与调试)、撰写实验报告(或论文设计)等基本内容和环节,每个项目要求学生在实验室内操作完成的时间不低于2学时。

3、若干个开放实验项目组合为一个系列,侧重训练学生的某一方面能力。学生在实验室内完成该系列实验项目的时间达到1213学时,可计0.5学分。

4、对于一些较大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学生在实验室内操作完成该项目的时间达到810学时,可计0.5学分。

5、开放实验室应对每个开放实验项目编制指导书,或指定参考资料,并视其一次性接纳学生人数多少配备110套供学生查阅,也可由学生自费购买。指导书和参考资料的内容审定由实验室直管单位负责,印刷或购置由实验实习中心负责,配置到实验室供学生查阅的资料的费用在实验室开放基金中解决,学生需购资料由实验实习中心按学校监察处审定价格刷卡售出。

第七条  开放实验室的申报备案  经申报备案的、具有开放项目并与实施的实验室称为开放实验室,开放实验室每学年申报备案一次,学校统一确认。

1、各实验室应在每学年末或新学年开学前2周内,向实验室直管单位提出下学年实验室开放的项目(或开放的实验室),填写“开放实验项目登记表(附表1)”或“开放实验室申报表(附表2)”,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实习中心。实验实习中心会同教务处审核备案,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下达执行。

2、实验实习中心负责将开放项目(含开放项目名称、实验室及开放方式、指导教师、面向专业、所能接纳的学生数、申请人条件等信息)发布在实验实习中心主页上,供学生浏览查询。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

1、各实验室直管单位、教学院(系)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完善工作制度,注意选派有经验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教师指导学生完成开放实验,协调解决直管实验室开放中的问题,积极发动和组织学生参与开放式实验教学。

2、各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应提前做好准备,完善实验条件,优化实验环境,创建良好氛围;严格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确保师生和实验设备安全;认真按申报、批准的方案开放实验室和实验项目;认真记录运行情况。

3、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谨治学、以身作则、教书育人,着力培养学生的求是精神、求实作风和动手能力,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审阅实验论文,按标准考核和评价学生的实验(实践)成果,保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得到全面训练和发展。

4、学生欲参加特定时间、预约式开放实验,可在了解有关实验室开放的基本情况后,到相应的实验室或通过网络报名预约,填写“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预约登记表(附表3)”或“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表(附表4)”。由指导教师及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考察和遴选,并负责及时通知学生。被遴选出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按约定的时间参加开放实验。

5、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必须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阅读与实验相关的文献资料,设计实验方案,熟悉仪器性能,在与指导教师一起研究、确定具体方案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

6、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爱护设备器材,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7、学生独立完成开放实验项目后,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成果(含实验结果、研究开发的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以此作为评定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和记录学分的依据。对学生提交的各类实验成果和实验室开放的各类原始资料,各实验室主任负责落实人员应妥善保管备查。学生提交的各类实验成果和实验室开放的各类原始资料保存期为3年。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总结和考核

1、实验室开放工作成效纳入学校对各实验室及相关人员的工作考评之中。每学年末,各开放实验室及其直管单位应对其工作进行总结,充分肯定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以利开放实验室工作的不断完善。

2、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教师参与实验室开放工作。各实验室直管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考核和激励制度,按照实验室开放实际情况考核参与开放实验指导工作的人员。

3、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开放产生创新性成果。学生通过开放实验取得的成果,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但学分不重复计算。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达到某系列项目或大型项目的要求,经考核取得的学分可申请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由实验实习中心统一管理。负责实验室开放项目和开放条件的审定,开放工作的考核,核定参与开放工作的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核定学生参加开放实验取得的学分和分配实验室开放经费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责任制管理

1、各实验室直管单位主管教学与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是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领导本单位实验室的开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教研室、实验室和学生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制订工作制度,合理调配师资力量,审定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合理控制开放经费的使用,监控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做好学生的宣传与动员工作,使更多的学生参与实验室开放。

2、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实施实验室开放工作,要设置好实验室开放的项目,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教学资源,合理使用开放经费,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实验(实践)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  为推动和保障实验室开放工作,学校每学年拨出20万元专项经费,由实验实习中心统一管理,用于保障全校各开放实验室的开放运行。

1、实验室开放基金用于开放实验教学中的实验材料消耗、低值品添置和设备维修。由管理部门按各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登记表》或《开放实验室申报表》预分配,每学年结算。

2、各实验室应对开放实验项目耗材使用情况做好详细记录,每学期末,列出开放实验所消耗的材料清单,经开放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开放工作责任人审核签字后,由实验实习中心签字报销。

3、对于实验室开放用于完成实验教学计划任务、或以计算机为主要设备的实验室(计算机机房)免费提供给学生自由上机产生的材料消耗,其物品的使用和管理按学校已有规定执行,在实验维持费中报销。

4、学校或有关部门已拨付专项活动经费的实验室开放项目,其设备运行和实验材料消耗费用,在对应专项活动经费中报销。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获得学分的记载

1、学生完成开放实验项目(非实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实验、学生自主学习和已纳入我校创新学分规定学术活动奖励的),达到某系列项目或大型项目的要求,经指导教师考核、实验室开放工作责任人审核批准,取得的学分记为对应实验(实践)选修课程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每学期结束前,有关实验室主任应将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经考核取得成绩和学分的情况汇总,填写“学生实验(实践)选修课程成绩登记表(附表5)”,经有关部门和人员审核签字后,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录入学生学籍库。

第十四条  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1、学校根据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参加开放实验室工作或进行开放实验项目指导工作量的大小和实验效果,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有关人员计算相应的实验教学工作量,该工作量与教师教学工作量同等看待。

2、学年末,实验室主任汇总有关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参与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情况,列出有关人员可计算工作量清单,附上有关原始资料,经实验室开放工作责任人审核签字后,交实验实习中心核定、分管校领导审批,然后返回到有关部门或人员填报工作量表,由学校统一发放相应酬金。

3、对于实验教学计划内必修实验项目的开放,或实验室开放用于接纳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有关实验任务的,有关人员的工作量计算按《重庆工商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实验室直管单位、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实施细则、规章制度和激励措施,经实验实习中心审核备案后,认真推进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0632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开始试行。本办法试行中的问题,由实验实习中心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考核条例

(重工商大〔20043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教学科研、教辅、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考核工作机制,发挥考核工作在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要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建立开放流动、竞争激励的教学科研队伍和管理服务队伍的用人机制。根据教育部、重庆市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核工作以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职务系列岗位职责要求为依据,以岗位管理为核心,以客观、公正、公开、规范为原则,以德、能、勤、绩为基本内容,对受聘教学科研、教辅、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条  考核工作以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为主要手段,以年度考核和聘期满考核为主要方式,采取个人考核和集体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等较为灵活的考核方法作为补充,实行考核结果的公示制度,加强考核结论的权威性。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等级标准

第四条  考核工作依据岗位职责,对教学、科研、管理和工勤服务人员所应承担的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团结协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服务意识、工作作风,参加部门组织的活动等各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教学科研创新能力、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胜任本职工作等方面的表现;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成果的学术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五条  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等,聘期满考核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各类人员的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一)行政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政策,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称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比较差,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二)教学科研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完成教学任务好,教学水平高,成绩突出,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成果丰富。

称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师职业道德,关心学生,自觉将教育与教学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完成教学与科研工作较好。

基本称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力,敬业精神不够,工作业绩一般,未能完全履行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或在教学工作中造成严重教学事故。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工作责任心不强,学生反映差,组织纪律性差,不能履行教学科研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无法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教学事故。

(三)教辅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业务技术水平高,积极为教学科研服务,成绩突出,受到教学科研人员的好评。

称职: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自觉为教学科研服务,态度较好,完成岗位职责较好。

基本称职: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差,服务教学科研的意识不强,教学科研人员反映较差,对现有设备的利用不够,保护学校仪器设备不力,造成较小损失。

不称职: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缺乏责任心,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服务教学科研的态度不好,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因工作失误造成现有设备的巨大浪费或损坏。

(四)工勤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称职: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有劳动安全意识,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称职: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差,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称职: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缺乏责任心,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违反操作规程,出现工作事故或造成重大失误。

第六条  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优秀者,聘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实施程序

第七条  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学校教代会主任以及党委办公室、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工会、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科研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各党总支(支部)成立考核小组,由各党总支(支部)成员和各部门主要党政领导组成,党总支(支部)书记任组长。各考核小组负责组织本总支(支部)各类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年度考核工作每年12月至次年1月进行。考核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即从自然年度的11日至该自然年度的1231日。

第十条  聘期满考核以聘任期到期的实际日期为准,因学校工作原因可适当延长至当年考核工作截止之日。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各部门作考核动员,明确考核要求和操作程序;

(二)年度考核:教职工根据岗位职责对年度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分别填写《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表》;聘期满考核:教职工根据聘任任务书规定的聘期进行自评,并分别填写《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聘期满考核表》;

(三)各部门组织审查《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表》、《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聘期满考核表》;

(四)各部门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标准和教职工本年度、聘期内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经评议或无记名投票提出考核意见和考核等级。

(五)考核结果与教职工本人见面,并请本人签署对考核结果的意见。

(六)各部门考核小组将《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表》、《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聘期满考核表》,和本部门《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聘期满考核结果汇总表》送交人事处;

(七)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对各部门考核意见进行审核,重点复核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者、聘期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者,并将结果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一周后考核结果即行生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将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考核与岗位聘任相结合。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教职工职务聘任、工资升降、奖惩、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与工资待遇直接挂钩。凡未参加年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各类人员,当年不能晋升工资和发放年底奖金;

第十四条  凡年度考核不称职者,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以不合格的次年重新起算。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将予以告诫,期限为6个月,告诫期满根据其改正表现情况,重新确定为称职或不称职,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将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近一年内在编在岗的我校教职工均在考核之列。来校未满半年者,若系外单位调入人员,可根据其在原单位的表现进行考核,若系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考核但不确定等次。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因病、事假、出国(境)探亲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未聘人员、被立案审查者。病假年超过半年者,出国停薪人员。(其中,因工或因公致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6个月的免于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等次。)

第十七条  教职工应实事求是填写《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考核表》,凡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该年度考核即为不称职;各级考核组织成员应公正无私,坚持原则。凡涉及到考核小组成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在评议或投票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校拟出台有关教职工的奖惩条例以及考核结果的反馈与谈话制度,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考核标准中未列项目,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订细则,并送交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重工商大[2003]2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实验(实践)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规范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队伍管理,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一律执行坐班制。

第三条  实验室的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原则上须具备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实验技术工人必须持有中级及以上相应岗位的专业技能合格证书;新进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或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参加省()级职能管理厅()组织的对应特殊工种(岗位)的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对应实验技术岗位合格证书(或水平、资格证书)后,方有资格正式承担实验技术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劳动纪律;热爱教育事业,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勤奋敬业、与时俱进;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治学严谨、求实,工作努力、认真,不断提高自身的实验技术能力和水平;热情为教学、科研服务,具有团结协作、顾全大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勇于奉献的精神;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实验教学人员

第五条  实验教学人员是指担任实验主讲的教师、实验室配备的专职实验教师和在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具有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实验教学人员是实验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系统掌握对应学科的理论知识,应掌握与所承担实验教学内容有关的基础理论和实验技能,应较为全面地了解对应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的改革、发展趋势,在实验教学方案制订、对应实验室建设、实验技术和实验教学方法改革与研究、实验项目和内容更新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主动与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联系和协调,在教研室主任和实验室主任的指导下,根据对应专业人才的培养方案和整体培养目标拟定实验教学大纲,并按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落实和执行实验教学计划等工作向教研室主任和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八条  在实验教学进行前,实验教学人员应在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合下,负责实验方案和实验方法的设计、实验讲义和指导书的编写、实验教学基本文件的准备与完善、认真备课和参与实验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等,并落实实验教学计划(课表),布置学生预习,按时组织学生参加实验。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中,实验教学人员应模范遵守和执行学校关于实验室管理和实验物资设备管理的规定,认真查阅学生的实验预习报告,做好实验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讲解,耐心做好学生实验过程的指导,注意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认真核查学生的实验过程和实验结果,注意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

第十条  实验教学结束后,实验教学人员应与实验技术人员一道,指导学生填写实验运行记录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指导学生整理实验用品和规整实验室环境,指导学生撰写实验报告、批阅学生实验报告。实验教学人员尚应与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一道查验实验仪器设备和物资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就实验教学的运行情况、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以利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与实验技术人员一道组织对学生实验课程或环节的考核与成绩认定工作,实验教学人员应对学生实验课程或环节考核和成绩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方面的问题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首次担任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教学人员必须在认真写出实验讲义、进行试讲试做、根据试做记录写出实验报告、经所在教研室、实验室或院()组织专家认可后,方能独立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是指专职(或兼职)从事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中心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专职(或兼职)从事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基础(或专业)实验室主任。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学校关于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管理、实验设备物资管理、人员管理、劳动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规定,是所管理的实验室的安全防火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中心实验室主任和独立设置的基础(或专业)实验室的主任应熟悉实验室工作任务,熟悉实验教学规律和要求,熟悉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其基本工作职责和任务是:

1、模范贯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目标、专业学科建设、实验教学与改革趋势和实验技术与设备的发展,主持编制所管理的实验室的整体建设规划,拟定实验室年度经费使用预算和设备购置、改造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3、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下属各实验室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统筹安排、落实每学期应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和学校临时安排的其它任务;主持建立、健全实验室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实验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处理实验室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就实验室运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直管部门领导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校领导报告。

4、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实验室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出勤考核制度,严格按学校的统一规定核实计算所属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并报相关职能部门。

5、按照勤俭节约、公正公开、突出重点、保证运行的原则,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所管理的实验室运行经费和建设经费进行统一、合理的分配和使用。

6、组织和合理调配各实验室技术人员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保持设备的完好率,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7、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在直管部门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所管理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和考核工作,组织实验室工作的检查、总结和创优争先评比等。

8、领导并组织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全面做好实验室安全、防火和环境保护工作,杜绝安全事故。

9、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主持所管理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资料、仪器设备资料、人员进修提高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10、中心实验室的副主任和独立设置的基础(或专业)实验室的副主任应协助主任开展上述工作,服从主任的安排具体分管部分工作。

第十五条  中心实验室下属二级实验室的实验室主任在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模范贯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在中心实验室主任领导下,根据实验室的总体建设目标和所承担的教学、研究或生产任务做好工作计划、建设计划的拟定,负责具体落实教学、研究或生产任务,合理调配教学或实验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或物资,确保任务的完成。并就实验室运行、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向中心实验室主任报告。

3、认真组织和做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物资的管理、添置、维修(报修)、报损、报废工作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实验教学正常、有序进行。

4、直接承担并完成一定的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5、认真、细致地做好实验室教学、管理和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6、认真做好本实验室的安全、防火、环境保护、恶性事故防范和清洁卫生工作。

7、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积极探索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内容、方法的改革。

第十六条  专门化的小实验室的负责人是该实验室安全、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职责是: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卫生工作。并就实验室运行、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向实验室主任报告。

2、服从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安排,主动与实验教学人员、实验室主任联系,落实实验课表,主动承担和积极完成实验教学、科研或生产任务。

3、熟练掌握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爱护和管理好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4、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好本实验室所承担实验(实习)教学所需材料、耗材的准备、发放、使用登记和回收、利用工作。特别应做好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领用、回收的登记、管理工作,杜绝安全事故。

5、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课表)的安排,组织并参与做好与本室所承担实验教学有关的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实验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6、直接参与实验教学、科研或生产活动,认真做好实验运行、设备使用与维修(维护)记录。

7、积极参加业务和管理知识培训,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8、完成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实验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是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带头人,其基本职责是:

1、熟悉本学科实验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能为本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参与实验室建设方案的可行性论证,组织、指导并承担实验装备的研制、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及配套系统的选择和可行性论证等工作,承担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检定、验收、安装、调试、使用及其功能开发等工作。

2、组织并承担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实验方法和实验室管理的研究,带头从事实验教学改革等科研工作。

3、能为本科生、研究生开出有较高水平的实验,并主持、参与实验教学资料的编写工作。

4、主持并参与实验教学、研究和生产工作,负责解决实验教学、试验研究和生产中出现的有关疑难问题。

5、参与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协助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做好实验室的安全、防火、危险品使用与管理、环境保护和人员、仪器设备的合理调度、使用等工作。

6、遵守学校和实验室的有关规定,不在实验室或工作时间内干与本实验室任务无关的事。

7、参与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的技术培训工作。

8、完成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实验师(工程师)应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生产实践经验和较为全面的仪器(设备)操作、维护(维修)技能,能独立承担实验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其基本职责是:

1、根据实验室主任的安排,主动与实验教学人员联系,共同拟订实验教学方案,参与实验教学文件编写、实验课表的拟定、实验教学资料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参与实验的讲解,指导学生实验、批改实验报告。

2、根据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主持或参与制订实验室建设方案、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实验系统)配置方案,负责主持、承担或参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操作规程制订、材料物资消耗定额和运行管理工作,主持或承担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引进、消化工作,对分管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负有直接责任。

3、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实验仪器设备及物资的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校验和日常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逐步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4、积极承担或参与实验技术开发、实验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研究和实践,负责在对应实验技术发展与应用、仪器设备选择与使用、试验与分析方法选择等方面向教师和学生提供服务。

5、主动钻研业务、不断学习和吸收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验技能。并根据实验室主任的安排,管理实验室某一方面的工作,指导助理实验师及实验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6、遵守学校和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在实验室或工作时间内干与本实验室任务无关的事。

7、认真做好指定实验室的安全与事故防范工作。

8、积极承担、认真完成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应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服从工作安排,积极、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其基本职责是:

1、熟悉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熟悉有关实验、科研或生产中使用的物资、材料的性能,能较熟练地操作仪器设备,正常使用有关的物料、试剂等。

2、服从实验室主任的安排,制订有关实验项目的物资消耗定额和需求计划,编制仪器设备的配置方案、操作规程和相关运行管理办法等;

3、积极承担实验教学、实验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任务,配合实验教学人员、教师、科研人员或实验师进行实验教学、科研和生产,能独立承担并完成实验教学和指导任务。

4、在教师、实验师(或工程师)的指导下,设计实()验方案,设计或制作实验装置,对实验、测试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

5、遵守学校和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不得在实验室或工作时间内干与本实验室任务无关的事。

6、负责指定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物资管理、部分仪器设备的故障诊断和维修、环境保护、防火安全、清洁卫生等工作,维护正常的实验运行秩序,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7、主动钻研业务、不断学习和吸收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积极参与实验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工作,逐步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验技能。

8、完成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实验员应遵守学校和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服从调动。其基本职责是:

1、熟悉本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熟悉有关实验、科研或生产中使用的物资、材料的性能,能较熟练地操作仪器设备,正常使用有关的物料、试剂等。

2、认真做好指定实验室的日常管理、防火安全、清洁卫生工作,认真管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和其它物品,做好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不得在实验室或工作时间内干与本实验室任务无关的事。

3、根据实验室主任的安排,认真做好实验、科研或生产所需材料物品、仪器设备、试剂、元件的准备,以及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4、积极参与或协助进行实验、科研、生产实践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秩序;参与实验教学的管理,共同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5、努力学习有关专业理论和实验技术,逐步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实验教学工作能力。

6、完成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工人应遵守学校和实验室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服从实验室工作的需要,认真、积极地做好所承担的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1、努力学习,掌握或了解本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构造和工作性能,了解或掌握有关实验、科研或生产中使用的物料、试剂的性能特征,能较熟练地操作一些仪器设备,能按操作规程正常使用有关的物料、试剂,防止因仪器设备操作和物料、试剂使用不当造成的设备安全、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2、认真做好实验室的物资设备保管、防火安全、清洁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有关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具器材的领用登记、物料试剂的领用保管回收等工作。特别应做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存放、领用、回收和废弃物处理的工作,防止安全事故、污染环境事故的发生。

3、根据实验室主任的安排,在实验教学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认真、按时做好实验、科研或生产所需仪器设备、元件材料的准备工作和相关后勤保障工作,以保证实验室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4、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不在实验室或工作时间干与本实验室任务无关的事。

5、积极协助、支持实验教学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教学、科研或生产工作。

6、积极参加学校和实验室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学习有关专业知识,加强实验技能的训练,在实验教学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不断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7、完成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负责人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中关于“实验室的任务”、“实验室的常规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工商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据本办法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岗位人员工作守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310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文日期起试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实验实习中心负责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

(重工商大〔2006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队伍的建设,规范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重庆工商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和《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管理办法》,综合我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指从事实验室(含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下同)工作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一律执行坐班制。根据实验室直管单位行政领导和中心实验室的安排,经教务处、人事处和实验实习中心批准,全学期在实验室主要从事实验室日常管理、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任教师,视为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也执行坐班制,其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核算也采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的内涵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包括

1、实验室日常工作的工作量。

2、实验教学的工作量。

3、实验室专项工作的工作量。

第四条  实验室日常工作的工作量  指实验室工作人员全面履行了本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实验室日常工作所计算的工作量。实验室日常工作包括:

1、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实验技能和科学研究能力,实验室主任还应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出勤、任务安排、履行职责和业务能力提高等实施管理。

2、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场地内的安全、防火、防盗与网络安全管理;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场地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保管、日常检查、使用、回收和处理。

3、实验室设备(含仪器、设备和软件系统等固定资产,下同)的日常清洁、维护保养、调校和维修。

4、实验室物品(含实验用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下同)和实验经费的管理。实验用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实验用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及相关手续办理;各类物资账、物、卡的管理。

5、实验前的实验设备、实验物品准备,实验教学中的巡查和故障处理,实验后的整理、维护和维修。

6、开放实验室和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日常管理。

7、拟定、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进行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等。

8、执行实验教学计划,组织或参与实验(实践)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

9、填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运行和实验(实践)教学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实验室和实验(实践)教学状态数据。

10、实验室、实践教学用场地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和场地管理。

11、接待来访、参观、学习、考察和外出学习、考察等。

12、参加或接受对实验室、实验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日常检查、评估和考核。

第五条  实验教学的工作量  指实验室工作人员直接从事实验讲解、实验指导、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实习指导、学生实验(实践)考核或理论课教学工作,按《重庆工商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及本办法计算出的工作量。

第六条  实验室专项工作的工作量  指实验室工作人员参与学校组织的实验室专项建设、评估、自制或改进实验设备、受学校指派参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方案论证、安装调试、功能开发与利用等工作,因成效显著,由实验实习中心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予以奖励的工作量。在核算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定额和计算酬金时,此类工作量与实验教学工作量同等看待。

 

第三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的计算

第七条  实验室日常工作的工作量以坐班天数计算。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出勤坐班一天,计算1个当量学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全年应工作42周,每周工作5天。计算此项工作量的充要条件是:

1、正常开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各项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实验室的专职技术人员、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中心实验室主任除外)承担有独立管理、维护具体实验室的任务,且工作任务饱满,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计算机为主要设备的实验室:一个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基础类实验室的学生用计算机不少于150台、专业类实验室不少于100台。

2)语言教学类实验室:一个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的教学设备终端数不少于250个。

3)其它各类实验室:一个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不少于3个专门化实验室,或所管理的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的单班计划总学时数每年不少于180学时,或所管理的实验室每学期实际开出60个以上的实验项目,或每学年独立承担单班计划学时不少于180学时的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

4)以管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为主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单价515万元的仪器(设备)4台(套),或管理单价1530万元的仪器(设备)3台(套),或管理单价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2台(套),且每台套年使用机时不低于400人时。

5)校内实习基地的专职教学和技术人员能独立承担至少一个岗位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

6)以物资管理为主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一位专职人员所管理的固定资产值在3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在400台(套)以上;或低值易耗品年消耗额达5万元以上。

3、设备完好率不低于80%,固定资产帐、物、卡相符率达到100%,单价低于500元的低值耐用品的帐物相符率不低于90%,每台单价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有专门的技术档案和运行、维修(维护)记录。

4、所管理的实验室(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无安全责任事故。

5、无连续脱岗1天,包括连续1天不在实验室对应岗位工作,而去从事理论教学或外出指导实习,但受学校指派参加有关学术、技术交流活动除外。

第八条  具有实验教学资格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承担实验教学工作,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工作量按《重庆工商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计算;教学计划外的实验教学工作量按下述方式计算:

1、开放实验室的教学工作量  在满足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前提下,开放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分3类计算:

1)以计算机为主要设备的实验室和实习基地,提供给学生自由上机  完成45人时的学生自由上机,计算0.5学时的教学工作量。该工作量每学期按实验室为单位进行结算,由实验室主任主持分配给参与开放实验室工作的人员。

2)以计算机为主要设备的实验室和实习基地,提供开放实验项目,学生预约上机实验,并接受考核和计算学分  在学生完成规定实验项目,写出实验报告,指导教师批阅并给出成绩和认定学分后,凭实验记录按每30人时计算1学时的教学工作量。

3)其他实验室和实习基地,提供开放实验项目,学生预约实验,并接受考核和计算学分,在学生完成规定实验项目,写出实验报告,指导教师批阅并给出成绩和认定学分后,凭实验记录按每20人时计算1学时的工作量。

2、校内开放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教学工作量  在满足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前提下,经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部门统一调度使用,其实验教学工作量分2类计算:

1)在教学计划外用于开放实验教学的,操作人员按每6机时计算1学时的工作量。

2)用于预约式开放实验项目的,在学生完成实验项目、写出实验报告认定学分后,凭实验记录,操作人员按每4机时计算1学时的工作量。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参与实验室专项工作,其工作量的计算和管理办法见附件。

第十条  经学校同意聘为兼职实验室技术人员的我校正式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按实际在实验室从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天数(不含在实验室指导实验、学生设计和论文、从事实验室专项工作等而已计算有工作量的天数),以每天1学时计算实验教学工作量,并经中心实验室主任、实验室直管单位、实验实习中心根据其工作记录审核后,报教务处和人事处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此类人员单人每年计算的此类工作量数不大于40学时。

 

第四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实行定额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须完成工作量定额,并达到学校对其科研量化考核指标要求,方可享受对应职级的年津贴。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应完成的工作量定额见下表。

序号

实验室(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岗位

实验室日常

工作工作量

实验教学

工作量定额

每年应完成工作量定额

1

中心实验室主任、副主任

210

60

270

2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

实验教学、技术人员

中级及以上

210

72

282

初级及以下

210

60

270

3

专业课教学实验室

实验教学、技术人员

中级及以上

210

60

270

初级及以下

210

48

258

4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

实习指导人员

金工实习基地

210

30

240

其他

210

48

258

5

计算机基础教学实验室的工程技术人员

210

36

246

6

语言教学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实验室内的工人

210

0

210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每学期计算一次,每学年末结算,结算时间与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结算同步。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计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实验室工作人员填报“工作量表”,并提供所需要的原始记录。

2、二级实验室主任(或小实验室负责人)核实各实验室工作人员填报项目、任务的准确性,并签署意见,附上人员考勤表后交上一级实验室主任审核。

3、中心实验室(或独立建制实验室)主任根据考勤表和各实验室工作人员填报的“工作量表”进行核算,签署意见后,交实验室直管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4、实验实习中心负责组织核准全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后,交教务处记入对应人员个人教学业务档案,人事处造册发放酬金。

5、对于同时承担有理论课和实验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其实验教学工作量由实验实习中心按其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进行核定,教务处汇总并记入对应人员的个人教学业务档案,交人事处造册发放酬金。

第十四条  除计算机基础教学实验室、语言教学实验室外,其他实验室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安排应优先考虑其课程主讲教师和实验项目所在实验室的人员直接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对于不能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其实验室直管单位和实验室主任应拟定计划,及时培训提高。对经培训提高后仍不能独立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要及早更换岗位。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直接承担有关课程的教学任务,其工作量计算办法按《重庆工商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其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纳入实验室工作人员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量一并计算。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受学校指派参加有关学术交流、1个月之内的短期学术、技术培训,人员所在实验室的主任和实验室直管单位应做好工作安排,参加学术交流和培训人员的实验室日常工作量照常计算。1个月以上的学术交流和培训,其人员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年在全额完成实验室日常工作量的基础上,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和获得的奖励工作量之和超出其实验教学工作量定额,其超出部分学校将按对应职称等次核发课时酬金,适用本办法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可获得课时酬金的教学工作量数按其工作成效和教学效果评价优劣分别控制,工作有成效、教学效果评价良好及以上者,可获得课时酬金的教学工作量数按216学时控制,其他按108学时控制。

第十八条  未完成实验室日常工作量或实验教学工作量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学校将按《重庆工商大学校内津贴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扣减年津贴。仅未完成实验室日常工作量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若其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量超出该岗位应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定额,经中心实验室(独立建制实验室)主任、直管部门行政主管领导和实验实习中心同意,其超出部分可用于冲抵应完成的实验室日常工作量定额的不足部分,但冲抵数量不得超过实验室日常工作量定额的10%。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填报工作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填写,如实提供有关记录;各核算人员和责任人应本着对教师、学校负责的态度,按本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弄虚作假。凡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其轻重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0632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开始试行。试行中的问题由实验实习中心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管理办法

(重工商大[2003] 1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验仪器设备及物品的管理,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减少浪费,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管理办法》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所有实验仪器设备及物品实行归口管理,各院(系、中心)要理顺管理关系,所有权属于学校的实验仪器设备及物品,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买,都要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设备的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工作寿命。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做到合理使用,资源共享。

第四条  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制度。各院(系、中心)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物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减少浪费,杜绝公物私化。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实验仪器设备资料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仪器设备及物品,根据其价值、使用期限,分为一般仪器设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化学危险品,采用分级、分类管理的办法。

第六条  重视实验仪器设备和物品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加强实验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实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对实验室物资进行科学管理。

 

第二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第七条  我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界定:

1、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

2、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值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3、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值超过2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为特大型仪器设备;

4、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定为贵重、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5、属于上述范畴,但由于使用多年,已陈旧过时、技术落后、性能指标降低的仪器设备,经申请批准后,可降档管理(不再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第八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须配备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使用人员。对管理、使用人员有以下要求:

1.在掌握仪器设备结构、工作原理的情况下,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包括分析测试、教学实验、技术培训等),开发新功能,努力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2.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运行记录。

3.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建立、保管仪器设备的档案及技术资料(设备购置论证报告、合同书、说明书、操作手册、电路图等)。

第九条  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十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管好用好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是仪器所在单位及人员应尽的职责,要充分发挥大型贵重仪器的使用效益,避免闲置浪费。

第十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院(系、中心) 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报废时,需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

 

第三章  一般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总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配套件。以上类型的仪器设备均要建立固定资产帐卡。

2.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0500元(不含500元)的仪器设备或物品,要建低值设备帐卡。对公私两用的低值设备按学校相应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院(系、中心)要指定专人管理本部门的仪器设备帐卡,对部门所有仪器设备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借用和借出要有严格登记手续。

1.校内各单位借用一般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院(系、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主任)批准后,管理人员办理借出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设备,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所借仪器设备应当爱护使用,借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每天交纳超期罚款(总价值×0.1%),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外单位借用一般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后方能实施,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设备借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每天交纳超期罚款(总价值×0.1%),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七条  各院(系、中心)要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校验和检修,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实验室人员要做到熟练使用和维护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保持完好可用状态。

 

第四章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范围:

实验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以及装配、改修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

低值易耗品: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工具、量具、玻璃器皿、一般用具以及日常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规范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制度,提高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利用率。各院(系、中心)要建立健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实验教学中的使用。各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保管、领用、回收等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目记载及时,定期核对检查,保持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  各院(系、中心)应加强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对库存物品的保管做到规范化管理,定位存放,存放有序,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要严防物品的损坏、变质、丢失,若有丢失、损坏,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于贵重、稀缺物品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实行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库房要注意安全,防火防盗。库房内严禁吸烟,不准存放个人物品。人离库房必须关掉电源,关好门窗,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中心)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反对铺张浪费,自觉地管好、用好各种物品。

 

第五章  化学危险品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令第344号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精神,为了加强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对化学危险品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标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二十五条  校内化学危险品管理由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直接领导,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要加强对化学危险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必要的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二十六条  化学危险品的存放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分类分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物品堆垛之间,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二十八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送、双把钥匙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保管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要认真审查,要挑选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技术安全规程的工作人员。化学危险品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物品发放必须有完备的审批手续,精确的计量和记载。

第三十条  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品时,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防止丢失、污染、中毒和其它事故发生。实验后若有剩余的危险品,应存放在有专人保管的保险柜内,并作好记录;没有条件保管的须交回保管库,并作好移交登记备查,杜绝私自存放。

第三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使用单位领导必须严格审批,逐级保管。如有违规使用,一旦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化学危险品,必须经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保卫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派专车、专人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销毁。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要督促、指导危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大安全检查力度。

 

第六章  损坏、遗失实验器材的赔偿

第三十四条  为有效地实施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验室及物资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教学、科研的顺利开展,各院(系、中心)要加强实验仪器设备及物品的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设施)损坏、丢失的,均应予以赔偿。赔偿金额的多少及处理的轻重,应视具体情节、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补救措施、损失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分别责令赔偿其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对损坏、遗失物资、器材隐瞒不报,甚至采取嫁祸他人、毁灭证据等恶劣手段,拒不认错者应加重处分。因违章造成重大恶性事故以及擅自将物资器材携出实验场所挪作私用、变卖或送予他人者,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损失巨大者,应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坏的器材,已不能修复使用者,按当前市场价扣除折旧部分赔偿;能修复使用,并不影响其整体性能及精度者,赔偿修理费用;虽能修复使用,但影响整体性能及精度者,应赔偿修理费和部分器材损失费。

㈠、属下列情形之一,按该器材的当前价值(扣除折旧金额,年折旧率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赔偿其损坏部分价值的全额:

1.不听从指挥,不按操作规程并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使用器材造成损坏;

2.未经教师或实验人员允许,擅自使用、移动、拆卸器材造成损坏;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器材造成损坏;

4.工作失职、粗心大意、玩忽职守及多次违章、屡教不改致使器材损坏;

5.器材及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前兆,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酿成事故;

6.在实验、实习场所嘻戏打闹造成器材损坏。

㈡、属下列情形之一,可赔偿当前价值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

1.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疏忽,事后又能及时报告,总结经验,认识较好;

2.事故发生过程中和之后努力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了损失;

㈢、属下列情形之一,免赔:

1.由于器材本身的原因(如质量、技术缺陷,使用时间较长等),在正常使用或库管条件下发生的意外损坏;

2.由于突然停电、停水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3. 实验操作难度大,经主管领导批准试验且确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但仍难以避免发生的损坏。

第三十七条  遗失赔偿

㈠、属下列情形之一,应按其器材设备的当前价格核算,全额赔偿:

1.由专人保管、使用,工作、生活可通用的仪器设备(含配套件)或其它器材(如照相、声像器材以及其他家用电器等),因管理失职造成遗失;

2.因违犯管理制度,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私自带出工作场所(实验室、车间、保管室等)自用,或借予他人而遗失;

3.其它情况下遗失器材,属责任事故且情节恶劣、态度不好。

㈡、属下列情形之一,可赔偿当前价值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

1.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疏忽,所造成的遗失不属于本条一项1款所列范围,且又能及时主动报告,认真总结经验,认识较好者

2.所遗失的器材(不含黄金、白银、铂金等稀贵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已使用两年以上。

㈢、属下列情形之一,免于赔偿:

1.保管工作中,纯属正常的损耗或盘亏;

2.在本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被盗,并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证明。

第三十八条  损坏遗失器材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或主管人(管理人或实验室主任)报告并据实登记损失情况,属固定资产、低值仪器和贵重器材的,还应填写“报损单”或“报失单”。指导教师或实验室主任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免赔、部分赔、全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赔偿。

第三十九条  赔偿金额处理意见及审批权限:损失价值在一千元以内,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内,由院(系、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三千元以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实验实习中心负责人共商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核。五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组织专家做技术鉴定,根据损失情况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由于其它违犯学校实验室及物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如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极差、长期积压、外借等)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  赔偿执行程序:赔偿者或代理人在接到赔偿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到财务处缴款。缴款凭据分别返回国有资产管理处、各学院作为下帐、备查之用。财务处收到赔款后,应及时将赔偿金全额转入相应院(系、中心)的实验设备费(或实验消耗费)。

第四十二条  赔偿金原则上应及时缴纳。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经院(系)领导批准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到期不缴或拒缴者,学生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或离校手续;教职工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出具书面通知,经人事处签章同意后交财务处从本人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出,并且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  上述赔偿办法的执行,由各院(系、中心)分管实验室及设备工作的院长(主任)负责,各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习中心负责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重工商大[2004]205)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根据国家国有资产局、教育部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各部门对所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转让以及在不变更其固定资产产权情况下划转其使用权或将其转变为非固定资产的行为。具体行为有:固定资产的报废(含房屋拆除等)、报损、报失、赠送、对外出售、对外出租、对外出借、校内调拨、以物换物(置换)等。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办理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相关的审查、鉴定、监督、报批、残值回收、废旧物资入库以及入库后的清理、调剂、帐卡物注销等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审批权限

(一)产权注销、转让(报废、报损、报失、赠送、对外出售)的审批权限

1.仪器、设备:

1)单台件价值在10000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315类固定资产,下同),处置前由使用部门组织鉴定(一般性固定资产须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参加,科研、教学设备还应请科研处、教务处、实验实习中心、研究生处参加)共同审查并提出书面申请,国资处审批。

2)单台件价值在10000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的一般性固定资产,处置前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长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基建处、设备管辖部门等单位共同鉴定审查后报主管物资设备的校领导审批。科研、教学类固定资产还必须有教学、科研等单位参加共同鉴定和审查,再报批。

3)单台件价值在3万元以上40万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前由使用单位提交专题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和校内有关部门共同鉴定,经主管物资设备的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4)单台件价值在4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前由申报单位提交专题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论证,经主管物资设备的校长审查,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进行处置。

2.其它固定资产:

1)参照上述仪器、设备处置审批权限办理。土地、房屋的处置,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2)一次性批量报废、报损或报失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根据其价值参照仪器、设备处置审批权限办理。

3)固定资产对外有偿转让(或以物易物),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作出相应的价格评估、研究同意后方可处置(上级有规定的经学校批准可参照规定执行)。

(二)固定资产校内调拨的审批

1.分有偿调拨和无偿调拨。校内有偿调拨指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调拨给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校内经济核算单位之间调拨经营性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指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在校内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间的调拨。

2.审批

1)校内无偿调拨:调拨双方单位协商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无偿调拨仍按原购置价格办理转移手续。

2)校内有偿调拨:调拨双方单位协商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对其转让价格进行核定,报主管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时,先对其原值进行核销,再按转让价格办理有关手续。

(三)出租或借出的审批

原则上不进行出租或借出,特别是两用物资(如电脑、照相机、复印机、摄录设备等)不向校外出租和借出,极特殊的情况按以下程序审批。

1.向校外出租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必须严格把关,组织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会审后,报主管和分管物资设备的校领导批准。固定资产价值在3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2.向校外借出固定资产,参照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情况处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产权注销、转让工作的账务管理

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负责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核销等手续。

固定资产出借、出租、出售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借出、出租(含各单位自筹经费购置属学校的固定资产),指不变更固定资产产权关系,将其暂时移交给其它单位使用收取适当租金或不收租金的行为。固定资产借出、出租,不得影响学校各方面工作。固定资产借出、出租,按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审批,并签署书面借据或协议,明确归还日期及承借人责任以及归还等相关事项。

(二)固定资产出售指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固定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出售仪器设备应当是学校长期积压、淘汰、或者已经不使用或利用率很低但仍然能够使用的仪器设备。出售固定资产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按本文规定的程序审批。待出售的仪器设备价格由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组织评估核定。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出售,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固定资产报损、报失的管理

固定资产报损、报失指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仪器设备等的损坏、丢失等行为。主、客观原因和事故责任区分如下:

(一)经鉴定或经有关人员确认,下列情况可免于赔偿:

1.按仪器设备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时发生意外损坏;

2.因环境因素影响不能达到仪器设备使用要求的发生意外损坏;

3.难以避免的实验本身特殊性所引起的损坏;

4.因设备本身的问题或使用年限太长,接近(或已达到)其报废期;

5.经批准进行试探性实验或维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但不能绝对避免的损坏;

6.其它客观原因(确因出现意外原因的损坏);

(二)确因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申报,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进行赔偿:

1、对损坏的固定资产设备

1)损坏部分零部件,但能修复继续使用的,按修理价赔偿。

2)无法修复的,根据使用年限赔偿。则是:按额定使用年限与损坏时年限之差的比值进行赔偿(额定使用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执行,电器设备额定使用年限10年,计算机原则上按6年)。

 使用时间在1 年以内的,按原价赔偿;

 使用时间1 ——3年以内的,按原价的80%赔偿;

 使用时间3 ——5年以内的,按折旧后的60%赔偿;

 使用时间5 ——10年以内的,按折旧后价的30%赔偿;

 使用时间10年以上的,按折旧后的15%赔偿。

2.对丢失的固定资产设备

1)固定资产在保管地(即校内正常使用地点)以外不慎丢失,由责任人按照购买设备时的原价格赔偿或者购买相同型号、规格的设备进行赔偿。

2)固定资产在保管地(或校内正常使用地点)丢失,视情况而定。因保管人(或使用人)不负责任,没有按规定妥善保管或保管不当、使用不当的由保管人(使用人)参照第七条(二)(2款赔偿。其它情况原则上参照损坏的固定资产设备办法处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申报程序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1.进行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固定资产处置表”(见附表)。

2.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部门保管的固定资产卡片,有发票的提供发票(或复印件)。

2)固定资产处置相关的技术鉴定书。

3)专题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报损、报失和其它非正常报废的还须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对责任事故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报失的须提交保卫处报案并对其丢失做出性质认定的详细证明。

第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以后,申请处置的单位应当协助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做好有关账务的处理、核准、核销。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并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校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学校占有股份的股份制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定。对学校没有占股份的股份制单位,在不损坏学校权益情况下,有权自行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但均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重庆工商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重工商大[2004]206)

 

为了加强我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本着既勤俭办学,又充分保证教学科研和其它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84)教供字0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物品范围及分类

本办法所提的物品,指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基本建设和行政等工作方面未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物品),其范围及分类如下:

()材料类:指金属、非金属各种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体育用品、文艺用品等。

()易耗品:指玻璃仪器皿、元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二条  物品的计划及购置

()统配、计划控制物品、材料、油料等的购置应有计划并经批准。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每年工作任务、实际消耗等情况编制购置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送财务处初审并报分管财务的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安排经费预算。经统配、计划控制物品、材料、油料等的购置,原则上按照计划由使用部门牵头,组织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体购置。

()各部门使用的大宗低值易耗品原则上实行集中采购,其中办公用耗材等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进行集中采购、保管及发放(供学校各部门领用,经费在各单位掌管的费用中列支)。

()各院系应于每学期期末向实验实习中心报送下一学期实验用低耗品购置计划,经实验实习中心审批后原则上由实验实习中心牵头进行集中采购。突破预算的原则上由部门自行解决。

()任何单位未经领导(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盲目采购,否则财务处不予办理报账手续。

()大宗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购置,原则上应当按学校规定采取招标形式进行。

第三条  物品的管理

物品的管理,既要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强化管理,又要方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采取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物品库房归口管理代购的办公用耗材、成品家具等。

(二)总务处物品库房归口管理材料、燃料、五金、劳保和维修相关的材料及物品。

(三)基建处物品库房归口管理基建所需物品(物资)。

(四)其它相关单位负责本部门所用物品的管理,本单位是否设立库房或保管室,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定,落实人员(专兼保管员)和责任,负责物品的验收、保管、领(借)用、回收等。要建立相关账务手续,做到物品进出清楚。

(六)各类库房(或保管室)要注意通风、防盗、防火、防爆等问题,加强防范。同时要严防物品损坏、锈蚀、变质、丢失等事件发生。

(七)库房存放的物品堆放应有序,物品应当悬挂醒目的标志牌。领用使用后的剩余物品,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发给个人,也不得用公款购置政策规定之外的物品发给个人,违者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八)监察处、审计处要加强对本规定的监督,防止违纪、违规事件发生。

第四条  物品购置的报销

(一)学校安排有专项资金用于购置的,在所安排的经费中报销。

(二)其它物品均在本单位包干经费中列支(或到归口管理单位领用后转财务划账或自行购买后凭发票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条  物品的领用、借用及回收

(一)领用物品均应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于使用后即消耗掉或不能复原的物品,使用部门(人)应填写领料单(须有领导批准)。

(三)领用上述第二款范围之外的物品,按借用办法办理。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经领导批准,需要交押金的交押金)后予以借用。对借用后遗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  物品的处理

物品的处理指报废、报失、调剂等。对于长期闲置或变质等物品,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危险物品的管理

(一)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进行管理。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二)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保卫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经常性的指导和检查。

(三)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领用和发放,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等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的物品要及时退还,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物液渣要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重庆工商大学防火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学校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防火安全工作的任务是:及时消除不安全的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学校公私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

第三条  我校的防火安全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在重庆市消防总队的指导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领导、组织、管理、设施、责任五落实。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各院、系、部、处、馆、室、中心及校办企业。

 

第二章  分级管理,层层负责

第五条  组织与领导

一、校长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的消防工作负责。

二、主管副校长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全校的防火安全工作,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二责任人。

三、其他校级领导,在校长的领导下,对其所主管部门的防火工作负责。

四、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设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负责领导全校的防火安全工作。

五、保卫处及防火干部,在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日常防火工作。学校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负责处理日常消防工作事务。

六、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对各二级单位实行防火承包责任制。二级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为本单位的防火工作责任人,并任本单位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根据需要可设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日常防火工作。

七、学生班级、科室、车间、班组、实验室等基层单位,设防火安全员,负责日常检查、督促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八、学校要求各级领导和防火组织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踏踏实实地做好防火工作。

第六条  防火责任制

一、我校的消防工作实行学校管全面,部门管一片,科室、班组管一段,职工负责本岗位的层层责任制。为了确保责任制的落实,各级组织的负责人都要层层签定防火责任书。

二、学校实行月检查,部门周检查,科室、班组、实验室日检查,教职工班前班后检查的四级检查制,并做好记录。

三、对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能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要逐级上报登记立案,在险情未排除之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安全。

四、电工、电气工、焊工、木工、铣工、烧火工、驾驶员等重点工种人员必须保证本岗位的安全,杜绝违章作业。

第七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和上级有关都门发布的消防工作指示和要求,研究制定防火工作计划,安排部署消防工作。

二、检查监督各项防火制度、安全规程、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防火宣传教育要点,编印防火教育资料,普及消防知识,负责防火安全培训。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第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领导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教学、科研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推行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消防知识教育,消除火险隐患,提高自防自保能力。

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消防设备配置计划。

六、各单位对所用电器,特别是强电器、配电设施、防雷设施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定标定准,确保安全。

第九条  保卫部门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督促学校各单位贯彻落实防火安全制度。

二、组织实施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指挥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发动和依靠师生员工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四、每季度对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或组织进行训练或灭火演练,并定期进行考核、评比。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制定灭火预案。

六、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追查火灾事故,分析起火原因,搞好火灾统计。

七、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搞好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推动消防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

学校的校卫队是我校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在保卫处的领导下,积极做好责任范围内的防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制度的行为。

二、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三、努力学习消防知识,参加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学会使用灭火器材,维护和保养好消防器材和设施。

四、熟悉学校火灾易发部位,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积极扑救火灾,注意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追查和弄清火灾原因。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防火人员职责

预防火灾是每一个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主要职责是:

一、自觉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本岗位防火职责。

二、阻止和纠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工作范围内的火险隐患,并积极参与整改。

四、学校发生火灾要迅速向消防部门(119)和保卫部门报警,讲清起火单位、地点、部位、燃烧物品,并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章  消防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下列部门和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

教学楼、图书馆、计算机中心、网络管理中心、微机室、实验室、教研室、办公室、档案室、锅炉房、电话机房、汽车库、油库、变电室、发电房、木工房(棚)、食堂、电教室、卫生所、幼儿园、工厂车间、收发室、学生宿舍等,这些部位应建立严格的消防制度,对用电、用火、用气作出严格的规定,对防火安全技术操作提出具体的要求。将所建立的制度挂在墙上,并交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  用火管理制度

一、凡新设或增设用火设备,用火点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起用。

二、各种用火必须做到“三定”。即定安全地点、定专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三、用火时要注意看管,做到人走火灭,并要用水熄灭残火。

四、火源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临时用火必须经保卫处检查后,签发《临时用火证》方可用火。

六、学生宿舍、职工单身宿舍、招待所客房及其他临时住房,不准使用酒精炉、煤油炉以及电炉、“水乌龟”等大功率电器。停电期间,学生不准点蜡烛。职工住宅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用铜丝代替保险丝。

七、五级以上的大风天气,要严格控制火源。严禁室外用火。

八、学校所属森林、山坡、草地等区域,严禁动用明火。

九、遵守学校一切禁火、禁烟规定。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防火管理制度

一、危险物品必须要用专用库房保管,分类储存,不得混放。

二、危险物品必须专人保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危险品库房。

三、库房内严禁一切烟火,安装电气设备必须根据所存放物品的性质经检查批准后,方可决定使用电气设备的种类。

四、进入危险物品库房进行操作或领取物品必须有两人以上,不得一个人在库房内活动。

五、对危险品库房的物质、门窗周围环境要经常进行检查,以保证安全。

第十五条  建筑防火安全制度

一、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学校内各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装饰(含对原建筑的间隔)规划时,必须争得保卫部门的意见,并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要参加学校新建扩建工程规划的研究,并根据《建筑设计消防规范》对规划中的建筑布局、耐火等级、消防水栓、消防间距等消防设施,提出合理要求。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按照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工程防火设计负责,对消防监督机构认为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得批准。                                                                                                                                                          

四、建设单位应对新建、扩建、改建、装饰工程有关消防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负责审核。

五、施工单位对未经消防监督机关审批的项目,不准施工。在施工时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六、工程竣工时,应由审核工程的消防监督机关参加验收,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七、对已投入使用的建筑,根据需要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原建筑设计时,必须向保卫部门提供图纸,提出申请,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八、因工作需要,在校内须临时塔建简易建筑,如建筑用工棚等,必须事先报告学校行政领导和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出。

九、建筑物内的消防栓,是为建筑物准备的灭火设施,要注意保护,在消防栓附近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十、严禁占用重要建筑(教学楼、学生宿舍、实验楼、仓库、会议室、会议厅等)消防通道,不准在消防通道上搭建棚房和临时建筑。

十一、凡是违反《建筑设计消防规范》和本制度又不听有关部门劝阻,导致火灾发生的个人或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电气防火制度

一、学校管电管气的部门,要定期组织电工和修善队学政治、学技术、学消防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安全技术水平,以增强责任心,对全校电气做到依法管理、从严管理、科学管理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校内电气设施的情况,积极为校领导当好参谋。适时提出各项电气消防措施,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电气消防工作中的作用,努力做好电气防火的各项具体业务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项用电制度,按时进行电气安全检查,对不安全因素及隐患及时向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严肃制止各学院、系、部、处以及全校教职工违章用电的现象。

四、严肃用电、用气纪律,严禁违章作业。电气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安装,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电工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五、及时表扬安全用电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对违反用电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批评、处罚,对发生的电气火灾事故,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六、重点部门的电源线、通信线、动力线、取暖线要分别铺设。

第十七条  防火检查制度

1、校级检查制度: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每月一小查,每季度一大查。

2、学院、部、处、馆、室、中心、公司等检查制度:由各部门责任人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每半月检查一次并作好记载。

3、科室班组检查制度:由科室班组的责任人坚持每天上下班检查,实行每日巡查制度并填写每日巡查表。

4、年级辅导员每星期对学生寝室的消防情况至少检查一次。

5、重大火险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逐级写出书面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和防火安全委员会解决。

6、检查内容:

1)、检查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隐患的整改情况;

2)、检查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检查义消队员的活动情况;

4)、检查维护消防器材和使用的情况;

5)、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制度是否经常化、制度化;

6)、检查各种用电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

7)、检查各类化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运输、存放、使用;

8)、检查门、窗、锁、护栏等防护设备是否完好。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加强消防管理,使全体师生员工及家属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必须坚持四级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2、各级消防负责人,要采取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等形式,对本部门的全体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3、凡是每年进校的学生、青年教师,均应该向他们进行消防知识的教育。

4、对八个工种(电、漆、木、库、焊、烤、洗、熬)除平时教育外,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5、经过经常化制度化的宣传教育和训练,使全校师生员工懂得“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消防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十九条  特殊工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工

1、架设电线、装配、检修电器设备必须按照《电业安全规程》的要求安装和检修,严禁随意降低标准,留下隐患。认真做好防火工作,对于违章作业要求,电工有权拒绝。

2、凡需架设临时电源的,要严格控制,不准随便架设。

3、凡在有易燃黑暗处工作,不得照明火操作。

4、一切电器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电器设备线路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5、学校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并积极做好学校的防火工作。

二、焊工

1、在电气焊作业前,要认真检查设备后才能作业,在操作过程中做好防火工作。

2、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液体容器上焊接。

3、在高空作业,要严防金属熔渣飞溅到下面的可燃易燃物上引起火灾。

4、工作结束认真检查工作场地是否安全,如有火险隐患,必须消除后才能离开场地。

5、学校焊工必须持证上岗。

三、木工

1、木工作业场所,严禁烟火。

2、每天下班时必须清除木屑、刨花一类的易燃物,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     

3、木料的加工设备要经常检查,加油,保持正常运转,防止磨擦生热发生事故。

4、加强电源的管理工作,发现隐患立即修理,生产过程中要注意安全,防止碰撞电器设备损坏线路引起事故。

5、下班时认真检查场地,切断电源。

6、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出木工房。

四、库管工

1、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仓库管理规则,切实做好仓库保管室的安全工作,保证物资的安全。

2、仓库保管室严禁烟火、生火取暖,非工作人员不得人内。

3、库内要保持整洁,通风通气,并懂得防火知识。

4、下班时切断电源。

五、油漆工

1、油漆工场所严禁吸烟、动火作业,认真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2、对所使用的各种油漆、香蕉水、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必须管理好,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3、漆工必须懂得易燃物质和生产过程中的防火安全知识,发生问题能正确及时处理。

六、熬炼工

1、熬炼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加强看管工作,不得超过规定的温度工作。  

2、熬炼工必须懂得使用物质的性质、性能、火灾的危险性,能正确处理事故。

3、下班时要详细检查使用的火源、电源,彻底处理好余火才能离开。

七、洗件工

1、洗件工作人员必须懂得洗剂的性能、火灾的危险性、防火灭火知识。

2、使用易燃物洗件时严禁吸烟,废液不准乱放乱倒,以免引起火灾事故。

3、下班时检查场地,把洗剂关锁好,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八、烘烤工

1、烘烤人员必须懂得被烘烤物质的性能及火灾的危险性。

2、烘烤作业,温度应控制到该物质的燃点以内,保证物质和烤箱的安全,防止发生事故。

3、烘烤场地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质。

4、烘烤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离开工作场所应认真检查,彻底处理好热源、电源,方能离开。

所有八大工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防火责任制,知悉“三懂三会”。

第二十条  寒暑假、五一、国庆、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用电的规定

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单身宿舍及其它任何非伙食单位场所严禁利用任何能源(煤油炉、电炉筹)做饭、做菜、烧水。各部门的领导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要进行认真的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对所属人员要进行防火安全教育。落实责任制,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规定章制度

一、各学院、系、部、公寓管理中心要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宣传教育,并经常检查学生安全用电情况,以杜绝大小事故发生。

二、任何学生个人不许乱拉电器线路,严禁非电工人员乱接保险装置。

三、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劣质充电器;严禁长明灯、一人多灯等现象。

四、各学院、系、部、公寓管理中心等单位对学生宿舍要经常进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

第二十二条 火险隐患立案、销案制度

1、凡由各部门查处的火险隐患,由本部门负责立案,并及时进行整改,自行验收销案。

2、凡由校级检查出的火险隐患,由校消防办公室负责立案,并责成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然后由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验收,销案。

3、凡因工作拖拉、贻误整改而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规定对造成事故的个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值班巡逻制度

1、各部门应有一名安全员每天上下班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载。

2、重点要害部位在节假日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并要坚守岗位。

3、保卫处值班巡逻人员,要对学校内重点消防部位进行监督检查。

4、保卫干部和专、兼职消防人员要深入基层,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5、各类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起责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值班期间不准喝酒。

 

第四章  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消防器材、设备的品种、规格性能、数量由保卫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购置管理。其基本标准是:

一、容量大又无人值守的微机室,应考虑安装自动灭火设备,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逐步完善。

二、学校所要配置的灭火机应以干粉灭火机为主。

三、灭火器材放置的位置应便于应急使用,做到定点、定专人负责。

四、消防器材设备每年至少检修两次,按规定使用,限时更新。

五、重点防火部门一定要设置消防栓;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火灾自动报警必须有人值守,保证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  消防器材管理

一、学校为各部门、部位配备的灭火器材,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认真负责保管,经常检查。对失效过期、损坏的灭火器材及时报告保卫处,进行维修和互换,要经常保持足量好用的状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三、对有意破坏、偷窃、私藏灭火器材的,除要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适当的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消防栓附近不许堆放障碍物,不准擅自动用消防用水,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第五章  火灾预案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准确地向消防队或学校保卫处报警(火警电话119),讲清起火地点、部位,并迅速组织力量,利用就近灭火器材扑救火灾,抢救学校以及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

第二十七条  值班人员职责

一、值班人员或发现火警的师生应迅速关闭起火部位的电源

二、用配备的灭火器扑救火灾。

三、当无力自灭自救时,迅速拨119报警电话,讲清起火部位、燃烧物和火势大小,并注意对方提问。

四、向学校党政领导和公安、保卫部门报告火灾情况,报告时要简捷明了。

第二十八条  火灾发生后学校公安保卫部门的职责

一、发现或接到火警电话后,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火情;同时向119报警,并派人在学校大门口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进入火场。

二、组织学校义务消防队奔赴起火地点,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待专业消防队赶到后,维持火场秩序,听从专业消防队员指挥,积极配合消防队灭火抢险。

三、待学校领导到场后,向学校领导报告火势情况,帮助领导果断确定灭火方案。

四、在灭火战斗中,要不断进行火情观察,采取或调整有效的扑救措施。

五、会同有关单位作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做到疏散人员有序,扑救火灾不乱。

六、组织一定力量,做好火场外围的警卫工作。

七、灭火战斗结束后,认真检查人物,防止死火复燃。并协助消防人员调查火灾原因及受灾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相关部门主要是指配、发电房、交通科等后勤部门和直接起火的单位,这些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立即复核起火部位,确定后迅速采取措施。

二、立即关闭照明电源、中央空调,开启事故紧急电源以及消防高压水泵待命。

三、组织疏散或运送人员。

四、灭火结束后,负责现场清理,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第三十条  学校领导职责

一、学校领导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到火灾现场,听取火情介绍,果断作出灭火应采取的措施。根据火情适时下达指挥命令。并通知供水部门向火场集中供水。

二、主动接受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动,从人力、物力上给予支持,确保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三、根据火情主动与消防部门协商,下达疏散人员和抢救贵重物品、设备的命令,并同时起动消防高压水泵实施灭火。

四、督促相关都门做好其它配合工作,把火灾危害降低在最小范围内。

五、灭火工作结束后,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写出书面事故报告。

 

第五章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奖惩

第三十一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会同消防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是发生火灾事故的部门,除积极组织扑救外,应当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责任不查清不放过、肇事者和领导未受到教育不防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逐级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发生火灾的肇事者和责任人员,触犯法律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没有违反法律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年终对各部门的防火工作按照《重庆工商大学消防工作目标考评》进行考评。 

第三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消防宣传教育深入普及,防火安全制度健全,安全措施落实,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全年末发生火灾事故,防火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改善本单位消防设施,有显著成绩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六条  在防火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国家和师生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单位领导忽视防火安全工作,发生火灾事故的;检查出的重大火险隐患不能及时认真整改,致使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遭受损失的;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不守职责的都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造成一次以上(含一次)火灾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当事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

三、凡造成火灾直接责任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理,后果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工商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重工商大[200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的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学校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与《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它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光盘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评估教学质量、科研水平、考核师生员工、衡量学校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权益以及编写校史等的重要依据。档案工作应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学校管理制度和各级人员的职责范围,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做到四同步(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工作时,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一位副校长分管。档案馆为副处级建制。档案馆既是学校档案工作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学校重要档案并提供利用的基地。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业务管理和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及编研等工作。学校各部门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该部门的档案工作,并视情况配备一至二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六条  分管档案工作的学校领导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中,并列入学校议事日程,定期加以研究。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审查学校档案工作规划、计划、总结。

三、审定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研究决定档案工作的重大事宜。

五、关心档案馆的建设与发展。从人员、经费、库房、设备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逐步改善工作条件,使档案工作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第七条  学校档案馆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令、政策及规定,制定全校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并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履行依法治档职责。

三、负责收集(包括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保护、统计全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开展档案的宣传、咨询活动,做好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主动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为师生员工和社会服务。

五、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和信息开发交流工作,发挥档案的信息源作用。

六、开展档案理论的研究,组织参加有关交流活动。

七、组织全校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指导各部门兼职档案人员的工作。

八、做好防火、防盗、防虫等“九防”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九、办理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各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组织本部门档案人员贯彻执行学校关于档案工作的各项规定及规章制度,把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的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档案工作。

二、加强与学校档案馆的联系,共同做好对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提高归档案卷质量,保证按时归档。

三、 支持部门兼职档案人员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九条  部门兼职档案人员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档案馆制定的档案管理各项规定,做好部门立卷工作。

三、负责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保管、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并按规定时间向学校档案馆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四、积极参加档案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五、主动接受学校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注意文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档案工作人员、经费、库房、设备

第十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严守机密,勇于创新,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

第十一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办学规模和馆藏档案数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学校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由学校单独立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现有规模、发展规划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努力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档案技术保护规范》的要求,为档案馆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库房应有防霉、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的保护措施,存放声像等特殊载体档案,应设有专门库房,并配置恒温、恒湿设施。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应有计划地为档案部门配置计算机、复印机、照相机、扫描仪、摄像机等设备,使档案管理现代化同学校管理现代化同步发展。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制度。整理归档是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基础。各类文件材料由形成部门按《规范》的立卷归档办法进行整理,并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交或将档案资料据为己有。

第十六条  学校档案分为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基本建设、仪器设备、产品生产、校产、出版、外事、财会、声像、人事、学生档案等十四大类,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规范》要求归档和整理,凡属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归档和课题组立卷制度。各部门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件材料形成者配合部门兼职档案员按照《规范》的要求,整理组卷,编写页号,填写卷内目录及备考表,拟写案卷题名,按时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负责各部门立卷的业务指导及档案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档案馆工作人员是基建工程验收小组成员,会同学校基建处负责档案的验收工作,基建项目在验收前,档案部门应对准备归档的基建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和基建处共同出具验收证明。学校基建处对于基建档案负责归档,施工方未完成归档的不予工程决算,不支付尾款。

第十九条  学校对科研成果鉴定前,档案馆要提出归档的要求,对于结题的科研成果,科研处的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齐并上交档案馆。

第二十条  档案归档时间:学校党政管理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文件材料在次年六月底以前归档;教学部门和能按教学年度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在次年寒假前归档;科研、基建等部门的档案应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财会档案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可暂由财务处保管二年,期满的次年六月底前归档。

第二十一条  凡由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由本校主办的,本校应保存一整套档案;属协作的,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外,应将复制件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学校档案馆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对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的,学校视情况予以适当奖励。同时,学校档案馆还要注意向外征集与本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接收档案必须履行手续,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各执一份备查,写明案卷标题,卷内文件页数,案卷数量,移交时间,交接双方要签名盖章。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档案馆应对库存档案按《规范》要求进行分类、编目、排列上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档案馆应做好档案保护工作,建立库房管理和检查制度。对所保管的档案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防护设施;对于已破损的、字迹不清的档案及时抢救,发现隐患立即向领导汇报并解决;学校档案库房的标准温度尽量控制在14240C之间,标准相对湿度应尽量控制在4560%之间。

第二十六条  档案是学校科学管理、正确决策的重要信息资源,为充分发挥馆藏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学校应将档案馆纳入学校自动化信息管理网络,使档案馆现代化管理同学校现代化管理同步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档案馆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整理、利用、案卷数量、编研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重庆市档案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六章  到期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档案,应由档案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鉴定,提出确切的销毁或部分延长保管期限的书面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处理,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九条  档案鉴定中,发现划分不准确或保存时间有争议的档案,应本着“可长可短的长,可存可毁的留存”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条  对鉴定后要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三十一条  经过批准需要销毁的档案,在办理有关销毁手续后,指定两人监督销毁,并及时注销已销毁的档案,监督人在销毁清单上签字。

 

第七章  档案开放利用

第三十二条  档案馆应按照规定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档案。档案馆开放档案,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属开放范围的档案,并可摘录和复制。

二、凡利用馆藏档案,均应按档案馆的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填写《阅档登记簿》,对校外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收费。

三、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要求利用档案需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

四、馆藏档案原则不可外借出馆,特殊情况要经档案馆主任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借出的档案,档案部门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或丢失,将对其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如需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党和国家机密,需经学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需经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档案馆管理人员应熟悉馆藏,不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主动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服务。

 

第八章  档案的编研和学术研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档案馆应开展编研工作,对档案资料进行研究整理,编辑出版。参予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编史修志,搞好《重庆工商大学年鉴》的编写工作,同时配合有关部门编写参考资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档案馆对编纂的各种汇编材料要注意把关,保证质量,同时报有关部门或分管学校领导审查。

第三十七条  档案馆应认真组织本单位的学术理论研究,积极参加本系统、本地区的档案协会、学会的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九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验收制度,对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专、兼职)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归档时限而没有按时归档以及归档案卷不合要求的部门,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在档案工作会上予以通报,同时在每年的年终考评中,扣本单位档案管理的分,并与本人当年年终考核挂钩。

第四十条  对因不重视档案工作,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损坏的部门和个人,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按照规定上报执法机关,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原学校有关档案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核对“实验项目”的通知

(实验[2006] 1)

 

各学院、教研室和实验室:

为了规范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实验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重工商大[2003]113)的有关规定,现要求各教研室、实验室对2005年修订的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列出的所有实验项目进行系统核对与登记。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核对与登记范围

1)新修订的各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列出的所有实验项目;

2)各实验室现有条件能够开出的所有实验项目;

3)对于2003年下半年仍有学生在校、但2005年未招生的专业,按最近的一个年级的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列出的所有实验项目进行核对与登记。实验课程设置情况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4)对于2006年新招生的专业,现按人才培养方案核对设置的实验课程及大纲,然后按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进行核对与登记。

2、核对与登记的基本单位

以单个实验项目为基本单位。即一个实验项目一个实验序号、一张项目卡片(其卡片格式见附表1)。对于基本实验内容相同、实验项目名称相同、因“实验者类别”不同而有不同要求和侧重的实验项目,应分别填写不同的项目卡片,填写方式见附件——实验项目卡片的填写说明。

3、责任人

1)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列出的所有实验项目的核对和实验项目卡片的填写由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牵头,课程主讲教师负责填写;实验项目所在实验室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协助,并将有关信息录入“重庆工商大学实验项目及人员管理系统”。

2)除各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列出的所有实验项目以外,各实验室尚能开出的其他实验项目的卡片填写和录入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3)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论证确认和开设实验课程的分类统计工作由课程所在学院院长负责。

4)所有实验项目卡片、实验项目及人员管理系统数据库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表由各中心实验室或独立二级实验室的实验室主任负责汇总、分类整理和上报;现有实验课程及实验项目分类统计表和课程开设情况分类统计表由学院教学秘书负责汇总、整理和上报。

4、填写实验项目卡片的要求

各有关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填写卡片时,表列栏目须填写准确、规范和完整;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将实验项目卡片的前半部分录入“重庆工商大学实验项目与人员管理系统”,并将其数据库备份上报,以便形成全校的实验项目库。

5、完成时间

各实验课程和实验室开设实验项目的核实与登记工作截至2006331日。各实验室务必在此之前,将填写完整的实验项目卡片的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和“重庆工商大学实验项目与人员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文件一并交实验实习中心实验室运行管理科。

6、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认定

《关于进一步修订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教务【200590号文件)附件3中已对实验课程、实验项目、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等作了定义。各教研室、实验室在核对和登记实验项目时,可参照本通知的附件1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定性,并填写“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表”(附表2),由课程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论证确认,并完成“现有实验课程及实验项目分类统计表”(附表3)和“课程开设情况分类统计表”(附表4)的填写。以上3种表格和对应实验项目卡片应一并交实验实习中心实验室运行管理科汇总。

7、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除语言类课程外,凡需组织学生使用实验室进行实验(实践)教学的课程(含教学环节),都须对实验(实践)教学内容进行科学合理地划分,形成易于组织教学、易于考核、有相互联系、体现课程教学与实验(实践)训练体系的、恰当的实验项目,注意杜绝出现某课程虽有几十学时的实验、但无实验项目的问题。

2)学校要求和鼓励所有的实验课程均应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故各课程所在教研室应结合我校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专业建设情况,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组织教学内容,整合实验课程与实验项目,建立和完善本专业的实验教学体系。

3)各学院在填写“现有实验课程及实验项目分类统计表”时,统一按20052006学年的开设情况统计;对于2006年新办专业,其专业所在学院完整统计除计算机基础类、大学物理实验课程以外的所有实验课程,并按“现有实验课程及实验项目分类统计表”格式单独列表。

4)各学院在填写“课程开设情况分类统计表”时,应分别按200320042005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分专业(专业方向)进行清理。课程归属非本学院的实验课程也应纳入对应专业课程门数的统计,均记为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课程,但不统计其实验项目数;此类课程应在统计表对应专业的相应栏目中列出课程名称和开课单位。

5)学校近几年投入较大资金进行了大规模的实验室建设,各实验室应对现有实验设备和实验条件能够开出的、未进入课程教学大纲的实验项目进行全面的统计,以便相关专业、实验室、和教研室对这类项目进行利用,为实验室对学生、教师开放提供项目支撑。

实验项目的核对与登记工作是一项教学基础建设工作,各学院领导应高度重视,注意协调教研室和实验室的关系,课程主讲教师和对应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时完成此项工作。

本通知和有关表格,可在教务处网页、实验实习中心网页中下载。本次实验项目核对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统一解释由实验室运行管理科负责。

联系人:徐尚海、严玥;联系电话:62769793;邮箱:yxk@ctbu.edu.cn

附件、有关实验类型的定义及填表说明

教务处、实验实习中心    二○○六年三月一日

 

附件  有关术语的定义及填表说明

一、有关术语的定义

1、实验课程:指教学形式中包含有实验教学环节的课程。实验课程可分为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和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两类:

1)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是指实验内容相对独立、自成体系、计划实验学时数达16小时及以上、实验学时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50%及以上的课程;此类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独立设置、以单独的课程名出现。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每1624学时计1学分,最小学分单位0.5学分。

2)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是指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与理论教学配合设置、以理论讲授为主、实验学时数低于该课程总学时数的50%的课程;此类实验课程的名称以培养方案中理论课程名称谓,其中的实验部分亦称为“课内实验教学环节”,该实验环节的学分纳入课程总学分计算。

2、实验项目:指单一实验课程所含的实验内容相对独立的每个实验。实验项目一般按12学时为最小单位进行设置,每门实验课程应包含两个及以上的实验项目(即两个实验)。实验项目是进行实验教学并对其管理的基本单位。

3、综合性实验:实验内容涉及一门或多门课程的多个知识点(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运用综合的实验方法、实验手段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形成综合的学习与培养的实验。其具有的特征为:实验内容的复合性、实验方法的多元性、实验手段的多样性及人才培养的综合性。

4、设计性实验: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给定的实验目的和实验条件,自己设计实验方案、选择实验方法和器材、拟定操作程序、独立完成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处理的实验。其具有的特征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实验内容的探索性和实验方法的多样性。

二、实验项目卡片的填写说明

1、实验序号:学校对每个实验项目的编号,由开设该实验项目的实验室统一填写。此栏不能为空。

2、单位名称:开设该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名称(填专门化实验室名称)。此栏不能为空。

3、课程编号:教务处对各课程给出的“课程编码”,可在教务处网页中查找。此栏不能为空。

4、专业分类号和专业名称:指实验项目本身的专业性质。可在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专业介绍》中查找。该目录未列出的新专业,可按教育部或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和分类号填写;无上级批文的,学院可自列专业名称。

5、实验类别:填代码123456之一。各代码的含义:1——基础课开设的教学实验项目;2——技术(或专业)基础课开设的教学实验项目;3——专业课开设的教学实验项目;4——承担国家各级科委(含科学基金会)、教育部下达的各项科研任务中的科研实验项目;5——生产性试验项目;6——除上述5种情况以外的其他实验项目,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性实验等。此栏不能为空。

6、实验者类别:指做该实验项目的人员类别,填代码12345678之一。各代码的含义:1——博士生;2——硕士生;3——本科生(含应用技术本科);4——专科生(含应用技术专科);5——教师;6——工程与实验技术人员;7——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8——除上述7种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如工矿企事业单位培训班人员等。如同一实验项目,同时为几种类别的人员开设,须分别填写实验项目卡片,但卡片中的“实验序号”、“实验名称”栏目填写的内容要相同,其他栏目的填写内容可不同。

7、计划学时:指实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开设本实验项目的计划学时数。

8、实际学时数:指实验室在一学年里(按20052006学年统计)完成本实验项目累计学时数,按“组数×计划学时数”计算。

9、实验要求:填代码123之一。各代码的含义:1——实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必做的实验项目;2——实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可选做的实验项目;3——除必做、选做以外的其他实验项目,如科研测试、生产服务、技术开发等。此栏不能为空。

10、获奖等级:指该实验项目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等奖励的等级,填代码01234之一。各代码的含义:0——未获奖;1——国际奖;2——国家级奖,指教育部、国家计委对本实验项目的奖励;3——省级奖,指省级教委、科委、计委对本实验项目的奖励;4——校级奖,含本校、外校对本实验项目的奖励。

11、实验类型:填代码0123之一。各代码的含义:0——演示性实验项目;1——验证性实验项目;2——综合性实验项目;3——设计性实验项目。此栏不能为空。

12、变动情况:填代码01234之一。各代码的含义:0——未变动的实验项目;1——改进的实验项目;2——新开的实验项目;3——撤销的实验项目;4——未开出的实验项目。对于更新实验仪器设备后开出的实验项目纳入“改进的实验项目”统计。此栏不能为空。

13、实验指导书:填“有、统编”、“有、自编”或“无”。

14、考核方法:填“统考”、“独立考核”或“不考核”。统考——指实验内容纳入课程理论考核环节一起考核;不考核——指学生实验情况不计成绩、实验内容不考核)

15、首开日期:填本实验项目首次开出的时间。

16、设备性质:填“教学”、“教学科研”、“科研”或“生产”。

17、设备现状:填“有”、“无”或“待更新”。

18、材料性质:填“一次性”、“可部分重复”或“耐用品”。后两类属“非一次性材料”。

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表的填写说明

1、课程编号:教务处对各课程给出的“课程编码”,可在教务处网页中查找。

2、课程归属单位名称:按教务处规范的课程归属管理单位完整填写××学院××教研室(实验室)。

3、实验时数:指实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开设本实验项目的计划学时数。

4、开设该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名称:准确填写开设本实验项目的专门化小实验室名称。

5、实验项目负责人:每个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应明确一位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对项目的开设情况负责。

6、在对应栏目的规定可选项确定后,应对应标记“□”做记号“”。

四、现有实验课程及实验项目分类统计表的填写说明

1、此表统一按20052006学年的开设情况统计;对于2006年新办专业,其专业所在学院完整统计除计算机基础类、大学物理实验课程以外的所有实验课程,并按“现有实验课程及实验项目分类统计表”格式单独列表。

2、“开课时间”栏内的“首开时间”指此实验课程的首次开出年份;“开课学期”指此实验课程在20052006学年的上、或者下学期开出,对于2006年新办专业应具体写明开课时间。

3、“实验要求”栏内的“提供选修”指课程教学大纲列出的可供学生选修的实验项目总数,“应选修”指学生在“提供选修”的实验项目中必选的实验项目数,应选修+必修=大纲规定修读实验项目总数。

4、“实验开设” 栏内的“已开”指实验室能够开设的课程教学大纲列出实验项目数,已开+未开=大纲规定修读实验项目总数。

5、“实验类型”栏内的几项之和应等于“大纲规定修读实验项目总数”。

6、“实验变动情况”栏内的几项之和应等于“大纲规定修读实验项目总数”。其“更新改造”指改进的实验项目,也包括更新实验仪器设备后开出的实验项目(见实验项目卡片填写说明);“拟新开”指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应开,但目前实验室不具备条件的实验项目数,数量上应等于“实验开设”栏内的“未开”。

7、“同时开课班数”指同一学期同时开设此实验课程的学生班数量。

8、“适用专业数”指开设本实验课程的专业(含专业方向)数。

五、课程开设情况分类统计表的填写说明

1、此表分别按200320042005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分专业(专业方向)进行填写。

2、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列出的实验课程、即使课程归属非本学院,也应纳入对应专业的课程门数的统计,且均计为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课程,但不统计此类课程的实验项目数。此类课程应在统计表“非本学院开设的实验课程名称及开课单位”栏目内逐一列出课程名称和开课单位,不能漏填。

 

 


 

关于规范实验材料(含低值品、易耗品)购置和领用程序的通知

(实验[2004]040)

 

各中心实验室、独立二级实验室:

根据“2003~2004学年第二学期第14次校长办公会”的决定(重庆工商大学校办[2004]36号文件)和《重庆工商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着保障实验教学正常运行、合理控制实验维持经费使用的原则,经参与“2004~2005学年第一学期实验室开学情况通报会”的实验室主任讨论、实验实习中心研究,现就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购置与领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界定按《重庆工商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2、各实验室须补充的实验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应以中心实验室或独立二级实验室为单位列“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请购计划”,经中心实验室主任或独立二级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在前一学期的第18周内报实验室运行管理科汇总,以便实验实习中心及时组织审核。

3、经核准由实验实习中心采购回的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经有关中心实验室主任或独立二级实验室主任签字并经实验实习中心实验室运行管理科核实后,实验室主任应指定专人到实验实习中心库房领取,实验实习中心按对应实验室的领取物品金额计入对应实验室的实验维持费控制额度。各中心实验室或独立二级实验室领回的物品须有指定人员统一验收、注账、入库和保管,然后经中心实验室主任或独立二级实验室主任批准,其下属实验室方能领用。

4、经核准由各中心实验室或独立二级实验室采购的物品,须由中心实验室主任或独立二级实验室主任指定人员进行采购,采购时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购回的物品须有指定人员统一验收、注账、入库和保管,经中心实验室主任或独立二级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其下属实验室方能领用。自购物品使用的费用在经中心实验室主任或独立二级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方能到实验实习中心办理审核手续,然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实验实习中心按其报销金额计入对应实验室的实验维持费控制额度。

5、各实验室主任应逐步增强对所需实验物品的计划性,对在实验教学实施中的临时性急需物品的购置,各实验室应及时向实验实习中心通报,以便协调解决。

6、各实验室在计划、购置、使用实验教学用物品时,须本着杜绝浪费、厉行节约的原则,精打细算,修旧利废,减少积压,充分利用好有限的实验维持费,提高物品使用效率。

本通知事项自即日起试行。

实验实习中心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实验实习中心网络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实验[2004]006)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实习中心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保证正常的实验(实践)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及《重庆工商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实习中心所管理的网络服务器、数据服务器等均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同时接受学校网络管理中心、保卫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我校“实验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由实验实习中心负责相关软件系统的维护、管理,网络硬件的维护及管理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

第四条  实验实习中心的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文责自负的原则。任何科室的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不利于学校稳定、不利于正常教学秩序的内容。

第五条  实验实习中心各科室的上网信息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和巡查制度。具体事项由实验实习中心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各网络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1、不得利用网络和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2、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和储存。

3、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计算机严禁联网运行。

4、实行上网信息审核登记制度和巡查制度,任何人不得盗用学校或实验实习中心名义进行任何网上非法操作与活动。

5、不得在互联网上向非授权用户公布有关实验室、教师、学生的数据。

6、不得利用相关电子数据进行具有商业利益的任何操作与活动。

第七条  网络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利用网络和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邪教,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10、一切不利于学校稳定、不利于正常教学秩序。

第八条  网络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关于加强出入实验楼管理和有关安全工作的通知

(实验[2004]021)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加强实验楼安全工作和事故防范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实习中心将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实验楼内各入驻单位的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配合我中心共同搞好实验楼安全工作和事故防范工作。

1、实验实习中心将于630日(星期三)上午9点在实验楼80211房间召开实验楼安全工作会议,并与入驻实验楼各单位签订《重庆工商大学实验楼综合治理安全责任书》,请入驻实验楼各单位负责人准时到会。

2、实验实习中心制订了《重庆工商大学实验楼入驻须知》(见附件一),入驻实验楼各单位应及时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学习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入驻实验楼各单位应按时填报《实验楼安全、卫生工作自查月报表》(见附件二)并于每月月底交实验实习中心办公室。

3、为了确保安全,从下学期开学(200492日)开始,实验楼将实行出入证制度。在实验楼开放时间内,本校师生员工一律凭“校徽”出入实验楼;非我校人员,属实验楼常驻单位的,凭实验实习中心制作的“出入证”出入;临时性进出实验楼的非我校人员,须在本校教职工的带领下,凭“身份证”在门卫处登记后方能出入实验楼。

4、自2004626日开始,节、假日期间进出实验楼的所有人员均须在门卫处出示有效证件和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实验楼。凡未登记和出示有效证件者,门卫有权阻止其进入实验楼。

5、自即日起,任何人从实验楼向外搬运设备和器材,均须向门卫出示其直管单位开具的、其负责人签字批准的“出门条”,否则,门卫有权阻止其搬出实验楼。

请各单位(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事项告知本单位师生员工,共同协助做好实验楼的安全保卫工作。

实验实习中心 

2004624

 

附件一:重庆工商大学实验楼入驻须知

为确保实验楼的安全,维护实验楼内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持实验楼整洁,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特制定本须知。

一、安全管理

1、实验楼公共区域的安全和消防问题由实验实习中心负责,入驻单位使用的房间或区域的安全和消防问题由入驻单位负责。因此,入驻单位和个人必须注意时常检查所在房间的门窗、锁和配电箱的完好状况,人走灯灭、空调关、电源水源和气源断,离开房间必须关窗锁门。否则,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对应房间的责任人自负。

2、为了确保安全,实验楼实行出入证制度。在实验楼开放时间内,本校师生员工一律凭“校徽”出入实验楼;非我校人员,属实验楼常驻单位的,凭实验实习中心制作的“出入证”出入;临时性进出实验楼的非我校人员,须在本校教职工的带领下,凭“身份证”在门卫处登记后方能出入实验楼。节假日期间,任何人进出实验楼,均必须凭个人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后方能进出实验楼。

3、为了确保实验楼仪器(设备)和物品的安全,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公室和实验室严禁存放大笔现金,任何人携带实验仪器(设备)和物品离开实验大楼,均须出示所属单位开具的、有所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的“出门条”,经在门卫处登记、门卫逐件查验后方可离开。

4、入驻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我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教育所有人员“三懂、三会”,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自觉做好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的各项工作。

5、入驻单位在实验楼内所使用的房间,如从功能上涉及须具备防火条件的,入驻单位须及时与学校保卫部门联系,在室内配置消防器材,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6、入驻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实验楼内的通道指示装置、消防监控、灭火器、消防栓、监控摄像和红外线防盗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未得到学校有关安全保卫部门和实验实习中心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动、移除和遮挡上述安全设施(设备),不得遮挡、密闭和封锁消防通道。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施以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7、为了确保安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拉乱接电源、水源和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擅自改动房间和楼层配电箱;严禁电源超负荷使用电源和违章带电操作;严禁在实验楼内使用大功率生活电器和在实验楼内自炊;严禁在未经学校保卫部门和实验实习中心批准的情况下,在实验楼内存放、使用高压气源和其它有毒、有害、有腐蚀、有放射性、易燃、易爆的物品和器具。有违上述规定者,责任自负。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积极同各种危及实验楼安全的行为作斗争的责任和义务,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均应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Tel6276938162769110)、实验实习中心办公室(Tel62769260)、实验楼门卫(Tel62769884)等部门和人员,切勿掉以轻心、麻痹大意。

 

二、卫生管理

1、入驻单位负责人应严格管理所属人员,提醒和教育所属人员保护环境、维持环境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不在建筑物或墙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严禁在实验楼内张贴、散发广告资料。

2、入驻单位房间内的日常办公垃圾应按时倒入垃圾筒,由实验楼清洁工统一清运。严禁将房间内的垃圾清扫到过道上,严禁将垃圾胡乱丢弃到过道上或庭院里,严禁向窗外抛弃垃圾或其它废弃物,严禁向窗外倾倒液体和吐痰。

3、入驻实验楼的每个人均需讲求社会公德,严禁在实验楼内倾倒食物,不得将垃圾、硬物冲入下水管道。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在确认不污染、不腐蚀管道后方可通过下水道排放。

4、人人须爱护花草树木及绿化附属设施,严禁挖掘、践踏、攀拆花草树木,不得破坏围、栏、侧石等绿化设施。否则,必须负责赔偿。

5、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其情节上报学校有关部门予以责任人行政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将报派出所予以处理。

 

三、维修管理

1、实验楼公共照明、电梯、电源、中央空调及其他公共设备由实验实习中心负责维修养护,实验实习中心将安排工作人员定期巡查。如入驻单位发现有设施、设备损坏,请及时告知实验实习中心办公室,以便派人尽快予以修复。

2、对应单位和人员入驻后,须正确使用和爱护各种设备(设施)。入驻前室内所配置的各项设备,如遇自然损坏,实验实习中心将派人按规定给予维修;如属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入驻单位负责维修(更换),或在支付必须的维修费用后,由实验实习中心派人予以维修(更换)。如属入驻单位自行改装的设备(设施),其修缮费用由入驻单位负责解决。

3、入驻单位和个人必须正确使用盥洗设备(设施),有毒、有害、有腐蚀和非水溶解的物质(物品)不能倾倒入盥洗池或便池内,以免造成下水道堵塞。因未按此规定或其它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盥洗设备(设施)损坏、管道堵塞等,由入驻单位自行负责。

 

四、电梯管理

1、实验楼内的电梯为载人电梯,仅供人员乘用,货物及垃圾不得使用电梯运送。

2、实验楼内的电梯准载1600Kg(15人以下),故所有人员不得超载使用。

3、电梯内设有警铃和对讲电话,在电梯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若电梯发生故障,乘员不可慌张,可使用电梯内的报警铃报警、或使用电梯内的对讲电话与门卫值班室保持通话联系。报警后,维修人员将及时到现场排除故障。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乘坐电梯。

5、任何人员在乘坐电梯时,须讲道德、讲礼仪,应先下后上,不能拥挤,不能在电梯内玩耍,不能在电梯内吸烟,不能在电梯内打闹和在电梯内蹦跳。

 

五、中央空调管理

1、实验楼内统一使用的中央空调系统为单冷空调系统,一般情况下,当室外气温高于摄氏30度时,中央空调系统将启动运行。一般每天的运行时间为上午的7:50到晚上的10:00。如遇特殊情况,值班人员将随时关闭空调。

2、中央空调系统启动后,操纵置于房间内的“空调控制器”,可调节控制对应房间的温度。房间内“空调控制器”上的开关打开后,一般将“空调控制器”上的温度开关设定在摄氏20度,就能通过中央空调系统调节控制室内温度达到摄氏2025度。也可根据个人情况调整到稍高的温度。

3、空调开启期间,应关闭门窗,严禁在室内吸烟,以保证空调效果和室内空气质量良好,并节约能源。

 

六、入驻管理

1、凡需入驻实验楼的单位,须持有经学校批准的书面文书,按学校指定的房间或区域入驻,服从实验楼物业管理单位——实验实习中心的管理。

2、入驻单位在办理入驻手续时,须指定专人与实验实习中心办公室指定人员一道,仔细查看入驻房间和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并履行相应的入驻手续。

3、入驻单位及人员若在使用房间和公用设施过程中,发现公用设施或房屋被损坏、需要修复的,须及时报告实验实习中心办公室。

4、入驻单位负责人必须提醒和教育本单位员工,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高度重视防火、防盗和防意外事故发生工作,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使用和处置制度,服从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5、入驻单位不得将易燃、易爆、易腐蚀(腐烂)及各类有毒有害的危险品带入实验楼。如属试验或研究必须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它危险品,使用单位负责人须在报经学校保卫处同意,完善使用、保管、废弃物处置、应急处置方案等相关制度和办法后,报告实验实习中心办公室登记,然后方可进入实验楼。否则,实验实习中心将报告学校保卫处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二次装修管理

1、如入驻单位需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后方能使用的,须提前向实验实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在实验实习中心办理备案手续、与实验实习中心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由此引起的安全问题和经济损失由擅自施工的单位或入驻单位负责。

2、按学校有关规定,入驻单位在制订装修方案、实施装修时,不准破坏房屋外貌,不准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不得私自拆除或移装房间或所在区域内已安装的各种设备、设施,不得占用或损坏房屋消防安全通道、设备(设施)和其它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屋顶、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区域搭建建筑物。

3、入驻单位若需设置门牌、宣传栏等,须报告实验实习中心,经批准后,在指定的位置或区域进行安装。否则,实验实习中心将按违章建筑设置予以拆除,由此引起的相关问题和经济损失等责任由入驻单位承担。

4、入驻单位及其装修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在实施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进行袋装(或打捆)处理,并及时清运至校外,严禁任何人从阳台或窗子向外抛、倒装修垃圾,严禁清运建筑垃圾时随地洒落,入驻单位或施工单位须将过道、楼道内清扫干净后方能进行装修验收。否则,实验实习中心将中止其施工,由此引起的相关问题和经济损失等责任由入驻单位承担。

实验实习中心 

二○○四年三月

 

 


 

关于报送实验室基本信息与实验室工作有关材料的通知

(实验[2003]10)

 

各院(系):

为切实做好学校取“筹”有关工作,全面总结我校筹建两年来实验室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请各实验室按以下要求报送材料。

一、填报实验室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报送实验室工作有关汇总材料

分别就20022003年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总。

1、人员情况:现有人数、职称结构、学历结构、人员变动(主要是调入)情况。

2、建设计划、发展规划的制定(含队伍建设计划)及实施情况,规章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包括安全制度、仪器设备运行情况、低值易耗品登记制度、岗位责任制、计算机管理、劳动保护、出勤考勤等)。

3、实验室经费投入情况,设备增加或更新情况,仪器设备帐、物、卡相符情况、仪器设备完好率、仪器设备使用率。

4、实验教学研究成果及获奖情况。

三、收集上报时间

由于时间紧迫,请各院(系)汇总后于20031013日以前报送实验实习中心。联系电话6276926062769117

四、要求

1.信息准确无误,材料详实,附磁盘稿。

2.实验室留底存档一份。

3.院(系)主管负责人签字。

实验实习中心 

2003930

 

 


 

关于明确有关科室职责的通知

(实验[2004]025号)

 

各有关部门、实验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重工商大[2003]113号文件)、《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管理办法》(重工商大[2003]292号文件)、《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重工商大[2004]76)和《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设置(调整)与建设管理办法》(重工商大[2004]94)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搞好实验室的建设与实验室的运行管理,经实验实习中心研究,报学校批准,实验实习中心现下设的实验室建设管理科主要负责全校各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建设成效评估,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外资共建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见附件一。实验实习中心现下设的实验室运行管理科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实验室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组织、指导和督促实验室做好日常管理、事故防范等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见附件二。

希各有关院()、实验室和教师加强与对应科室的联系,在科室的职责范围内,科室工作人员将尽可能为各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服务,为搞好我校专业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与研究工作而共同努力。

实验实习中心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实验室建设管理科工作职责

在实验实习中心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各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及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模范执行《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管理办法》和《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设置(调整)与建设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

2、收集整理上级管理部门和有关高校关于实验室建设、管理方面的文件和资料,研究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律,掌握我校实验室建设状态,参与制订我校实验室建设规划。

3、负责制订和完善实验室建设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检查和落实其执行情况。

4、负责组织各实验室制订建设计划,收集、整理各院()、部门关于实验室建设方面的报告、资料和统计数据,组织建设计划的论证,并指导、督促其实施。

5、根据《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重点建设实验室的遴选、开放、年度检查和评估验收等工作。

6、负责组织校级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申报市级重点实验室工作,并组织协调其建设、开放工作。

7、负责组织全校各实验室建设(改造)项目的申报、调研、初期论证和上报工作;参与学校有关实验室设置的论证。

8、负责对批准实施的实验室建设(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提供阶段性报告;参与组织建设项目的验收和使用效益评估工作,负责跟踪检查已建成项目的使用情况。

9、负责组织全校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购置、更新、报废方案的申报、调研和初审工作;参与编制全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建设规划”及“年度购置计划”,参与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验收和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10、负责组织或参与拟定实验室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制订年度实验室工作岗位技术培训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

11、协助设备科、实验室运行管理科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技术和档案管理、仪器(设备)的调配和协作共享、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12、协助实践教学科、实验室运行管理科做好开放实验室、实验室运行状态评估等工作,参与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和工作量核定。

13、完成学校和实验实习中心安排的其他任务。

 

附件二:

实验室运行管理科工作职责

在实验实习中心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各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及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模范执行《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和《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

2、收集整理上级管理部门和有关高校关于实验室运行管理方面的文件和资料,研究高等学校的实验室运行管理规律,掌握全校实验室运行状态,参与制订我校实验室运行管理的改革方案(如:开放实验室管理和实验室运行效益评价等)

3、负责组织制订和完善实验室运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人员职责、仪器设备管理、在用物资和危险品管理、劳动安全保护等),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负责全校建制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工作,配合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安排、协调和落实各实验室的实验教学任务,汇总各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课表,并负责检查其完成情况。

5、负责组织、指导、核定和检查验收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指导和协调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物资的使用,组织或参与自制仪器设备验收、仪器设备共享和使用效益评估等工作。

6、负责组织各实验室的基础数据和运行数据的统计、整理和分析,收集整理和保存学校实验室运行和日常管理方面的有关教学文件、资料和数据;并协助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做好实验室运行状态数据上报和实验室评估等工作。

7、负责组织对实验室的安全、消防、三废处理、有毒(有害)物品保管和使用等的检查、督促整改、情况报告等,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实验动物喂养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8、参与制订实验室队伍建设规划和人员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统计和核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和全校性实验室运行状态的检查、总结、经验交流、评优等;并协助人事处进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聘用、培训和职务评聘等工作。

9、负责组织协调各实验室的开放使用工作,并对开放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10、负责各实验室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费的统计、审核和协助发放工作。

11、负责组织拟定全校实验室运行和实验教学维持经费的预算和分配方案,组织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的计划审核,并协助对实验维持费的使用管理。

12、负责组织全校各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审核、实施、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负责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方面的论文收集整理工作。

13、协助实验室建设管理科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参与重点建设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的遴选、运行管理工作;参与实验室设置(调整)、实验室用房调整、环境改善、仪器设备购置(更新、报废)等的论证、协调实施和上报等工作。

14、完成学校和实验实习中心安排的其他任务。

 


 

重庆工商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及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重庆工商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管理办法》、《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管理办法》和《重庆工商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我校实验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实验仪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仪器分为大型(贵重)、一般和低值类

1.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指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值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2.一般类实验仪器指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800元~5万元的仪器设备,或总价在800元及以上的专用实验仪器的配套件。

3.低值类实验仪器指单件价格小于800元的、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仪表、试验装置。

第三条  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验仪器的维修及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统一协调”的管理模式和视情维修与定期检测维修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力争保持一般类实验仪器完好率在95%以上,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完好率达到100%

第四条  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仪器维修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建立实验仪器的技术档案、维护维修登记等规章制度。

2.根据学校实验教学的需要,拟定年度实验仪器维修计划,管理实验仪器维修经费。

3.负责实验仪器维修的核准、督促、检查及组织验收工作。

4.负责全校实验仪器维修服务工作,组织落实其维修方案和措施,管理维修用零配件。

5.参与新购实验仪器的验收,负责实验仪器申请报废的技术鉴定组织工作。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校内实习实训基地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其实验室(含实验室、实训室、工作室等,下同)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指实验室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验教学人员、工人等,下同)做好实验仪器的使用管理、日常保养、维护、维修、报修、报损、报废等工作,确保实验教学正常、有序进行。

第六条  实验仪器的使用管理、日常保养、维护维修和定期检测是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学校考核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履行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主要指标之一,是实验室工作人员评职评优的主要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责其实验室的实验仪器的使用管理、日常保养和维护维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记载,以确保人员及实验仪器的安全,确保实验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七条  实验仪器维修要坚持尽量降低维修成本、努力提高维修质量的原则。实验仪器一般故障的维修原则由使用部门组织人员自行完成,校内条件不足的,可采取由学校分类确定维修定点单位、签订维修协议等形式来保证实验仪器的及时维修。

第八条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实验仪器实行二级维护、维修制度。

1.一般和低值类实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的日常维护,原则上由使用部门组织人员自行完成,维修中所需购置的零配件按《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用零配件购置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3)执行。

2.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的维修和定期检定、一般和低值类实验仪器的定期检定,由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质保期、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实验仪器,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负责维修。

第十条  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以及可能涉及人身安全的实验仪器,要定期进行检测,对易损部件要及时更换,力争把故障排除在使用之前。

第十一条  属人为故意或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原因损坏的实验仪器,先按《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管理办法》处理后,再按本办法申请维修。

第十二条  单台实验仪器一次性维修预算费用超过仪器设备现存价值的50%时,经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国资处、财务处、监察处等部门共同评估认定,确定是否进行维修。对已不能再使用的实验仪器,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报废处理。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十三条  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出现故障后,使用部门须先填写《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同时填报《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及时报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对于在保修期内的,由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与厂家(供应商)联系,敦促其按照仪器设备购置合同的约定进行更换或维修;对于已过保修期的,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应及时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诊断,分析故障原因,提出维修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维修。

第十四条  一般和低值类实验仪器出现故障后,使用部门须先填写《重庆工商大学仪器设备保养维修记录》,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对于保修期内的,使用部门可直接或通过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与厂家(商家)联系,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或更换。对于已过保修期的,使用部门要首先考虑自行维修;自行维修确有困难的,使用部门要将《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及时报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由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维修方式,组织实施维修。

第十五条  实验仪器送交维修单位前,使用部门和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要共同核对实验仪器规格型号和设备编号,清点所有附(配)件,检查外观情况,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一般和低值类实验仪器修复后,使用人员和维修人员(单位)应如实填写《实验仪器设备维修验收登记表》,共同验收。大型(贵重)类实验仪器,由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第十七条  若因实验仪器在维修中更换其零(部)件,使其性能指标或(和)价值产生较大变化(增值在实验仪器原值的510%以上。原值低的取大比例,原值高的取小比例),或主要零(部)件规格发生变化,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应督促使用部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并凭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资产变更确认手续、《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实验仪器设备维修验收登记表》和维修费发票等办理维修费的报销。

第十八条  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应建立校级实验仪器维修档案和跟踪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实验仪器保修、维修和维修后使用中的问题,确保实验仪器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  维修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按在用实验仪器总值的8安排维修费预算,由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控制,协调使用。

第二十条  维修费用于支付维修用零配件购置、仪器送校外维修或检定费用(运费和维修费)、联系维修事项邮件费用、有关人员差旅费、聘请校内外专家的鉴定费等。

第二十一条  维修费的开支审核程序按学校财务报销、审核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规定:

1.单台实验仪器一次性维修支出费用在1000元以下,或批量维修一次性支出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项目,由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批。

2.单台实验仪器一次性维修支出费用在100010000元内,或批量维修一次性支出费用在300010000元内的项目,由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核准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3.对单台(或批量)实验仪器一次性维修支出费用大于10000元的维修项目,按《重庆工商大学招标工作管理和监督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需外送维修或需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的实验仪器,未经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私自外送修理或送检,其费用由送修或送检部门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8311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解释。

第二十五条  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工商大学课堂考勤与管理规定

重工商大〔2009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建设优良学风、教风和校风,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评估办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重庆工商大学课堂考勤与管理督查组(以下简称校督查组),由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全校的课堂考勤与管理工作。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课堂教学的考勤与管理。

 

第二章  教师职责

第四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是课堂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人。教师应坚持课堂考勤制度,检查学生听课情况,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及时批评教育。

第五条  教师应于课前做好相关的上课准备工作,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教师教学的要求按照《重庆工商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重工商大〔2007238号)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教师可采用点名、随机抽查、课堂提问、随堂练习、指定授课班级学生干部或课程组长负责考勤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课堂考勤,若发现旷课时数达到4学时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反馈,以便学生所在学院予以警示。对因缺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该门课程最后一次上课时当堂宣布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并在该门课程上课结束后、考试之前书面告知教务处,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和对该门课程任课教师的评教资格。

 

第三章  辅导员(班主任)职责

第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要通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学生寝室和食堂,督促学生到课堂认真听课,对经常缺课的学生除批评教育外,还应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和沟通。

第八条  辅导员(班主任)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任课教师开展对学生课堂秩序的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到教室检查学生上课情况,保持和任课教师的沟通,对任课教师反馈的学生缺课信息应尽快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缺课达到规定时数的学生报学院进行处理,依照《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规定,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生职责

第十条  学生应根据校规校纪的要求按时上下课和参加教学活动,上课时要保持肃静,专心听讲,不得随意谈笑、走动、吸烟、接听或拨打电话、吃零食,不看与课程无关的报刊杂志,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事请假,需写请假条,并出具相关证明,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报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后方为有效,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由任课教师指定的负责考勤的学生班级干部和课程组长应认真履行考勤职责,主动向任课教师索取本班(组)的学生名单,在任课教师指导下负责本班(组)学生的考勤,并及时向任课教师汇报考勤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有权对任课教师的课堂秩序管理和教学质量情况向校督查组进行实事求是地反映,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甄别和处理反馈。

 

第五章  校督查组和学院的职责

第十四条  校督查组从每学期第二周起定期随机抽查全校课堂出勤情况,在将督查情况反馈给课程归属学院的同时向全校公示。校督查组每学期对公示的抽查数据进行复核,每门课程的出勤率应扣除因缺课超过1/3且已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人数。

第十五条  学院应认真组织本学院师生参与课堂考勤与管理工作。学院对校督查组通报的出勤率较低的课程,应督促任课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认真履行各自对课堂管理的职责,并追踪检查落实情况。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有关人员,学院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校督查组复核后公布的平均出勤率低于80%的课程,有关学院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校督查组反馈。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对课堂教学质量好、担任的教学班出勤率高的教师予以奖励,按照《重庆工商大学课堂教学质量奖惩办法(试行)》(重工商大〔2009223号)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每学期平均出勤率低于80%的同一门课程,将取消该门课程任课教师当年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对于每学期所学课程平均出勤率低于80%的同一个班,将取消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当年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同时,上述情况作为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当年晋级晋职、评奖、转正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校督查组每年度对复核后的抽查数据进行汇总,以课程归属学院为单位统计平均出勤率,对平均出勤率低于80%的学院,取消其当年年终考核的评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其他关于课堂考勤与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2009101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重庆工商大学课时费及专任教师岗位津贴划拨实施细则

 

第一章  课程归属

1.全校通识课由教务处归口管理。

2.就业指导课由就业指导教研室归口管理,军事理论课由军事理论教研室归口管理。

3.经济管理类的综合实训课程报教务处审批后,由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管理。

4.新增专业由专业所在学院提出新开课程的归属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向相关学院提出课程开设要求。

5.应用技术学院的公共基础课划拨到相应学院归口管理。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体育、大学英语、数学、大学计算机基础、程序设计基础以及机电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程(含实践环节)分别划归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体育学院、外语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和机械与包装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不再支付上述课程的课时费。

6.其他课程按学校现有的规定由不同学院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工作量计算

1.学院可根据不同课程性质制定各种教学环节工作量。

2.通识课任课资格由教务处审核,通识课工作量计算按现有办法执行。通识课课时费按原标准划拨到课程归属的学院。

3.就业指导课和军事理论课的课时费按原标准发放给教师本人,按实际产生课时费与学校进行结算。

4.经济管理类综合实训课程的课时费,由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核算,报教务处审批,按实际产生课时费与学校进行结算。

5.行政人员和辅导员教学工作量按原有办法执行。

 

第三章  教学班人数的规定

1.除艺体类课程外,通识课学生选课人数不低于45人,但人数最多不超过180人。

2.大学英语、第一层次双语、英语专业和法语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实行单班教学,人数不超过50人。

3.思想政治理论课、就业指导课、军事理论课可实行两合班或三合班教学,但人数最多不超过150人。

4.所有实验课程根据实验仪器台套数实行分组教学或小班教学,一个教师指导学生人数最多不超过50人。

5.其他课程实行单班、两合班教学,人数不超过100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实行三合班教学,在排课前须报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章  教师任课资格

1.任课教师应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新教师在首次开课前,原则上必须至少助课一个轮次,并参与指导过相关的实践教学环节,各学院应根据其助课量的大小核定一定数量的教学工作量。已经过助课环节训练的新教师,首次开课应提前一学期写出全部教案,由所在教研室组织试讲,经集体评议确认其讲课质量能达到教学基本要求时,方可批准,经学院上报教务处备案。

3.行政人员任课资格由课程归属学院考核,并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教学任务。

 

第五章  实验教学

1.实验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承担的实验课程教学工作量由课程归属部门负责酬金计算与核发。

2.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取消教学工作量定额要求。

3.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兼任教学工作量,按学院坐班人员教学工作量当量标准执行。

4.开放实验的教学工作量由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核算。

 

第六章  教学计划的执行

1.学院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若确需调整,须上报教学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2.各学院应严格按照执行计划的要求,派出较优秀的教师为其他学院开设课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教学任务。

3.各种实践环节应严格按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改变或降低要求。

 

第七章  经费核拨

1.学年初由计划财务处将经费预拨到各教学部门。

2.学年度中增加的专任教师人员,在年末按其增加月份,追加相应部门经费,减少的专任教师人员的津贴不从部门经费中扣除。

3.20089月专任教师的岗位津贴作为核拨标准,学年中不再因专任教师职称的变化及任职年限的增加而增拨经费。

4.在职读硕(博)教师的津贴计算以200891日为界分段计算。即200891日前读书期间的津贴按学校原规定由人事处按原有办法进行结算,200891日以后的津贴全额拨给教学部门,由教学部门制定相应的办法进行发放。

5.2003年以来历年工作量结算时发生的教师欠款在本次各教学部门拨款总额中扣除。

6.长期不在岗或出国等停发津贴的人员不纳入核拨人员名单。

 

第八章  经费管理

1.各教学单位应成立经费改革领导小组,对划拨的经费进行集中集体管理。各教学部门要做好对资金的合理分配和统筹安排。

2.划拨经费含命题、阅卷等费用,监考费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开支。

3.大学英语、经济数学、大学计算机基础等教改课程产生的额外费用,除分级考试的监考费由教务处统一支付外,其他费用由教改经费支出。

4.本次下拨的经费不能用于课时费与科研津贴以外的其他支出。

5.教学部门对教学工作量计算、教学科研费开支情况通过不同的方式公示,接受监督。

 

第九章  经费的发放

1.每月25日前,各学院造册填报教师课时费,报人事处汇总。

2.人事处汇总报校领导审批后,每月30日前报计划财务处。

3.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上银行卡。

 

第十章  其他

1.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从2008-2009学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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